“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方案(讨论稿)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已安置部分不再给予工料补助):
(一)钢混结构:每平方米900元;
(二)框架结构: 每平方米800元;
(三)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00元;
(四)砖木结构:每平方米550元;
(五)木 结 构:每平方米400元;
(六)其它结构: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工料补助。自建房修建年限可由属地社区等进行证明。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助。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平方米10元。
四、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共补助三个月。
五、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六、本方案只适用于“首钢贵钢老区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四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富源-01-06、富源-01-08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七、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南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征收指挥部有关会议纪要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