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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化《沅陵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下)

2017年11月10日 11:04 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请表上签字,摁手印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村民的申请材料和原宅基地持有、新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并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民建房办理窗口,统一受理村民建房申请,方便群众办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国土站现场踏勘,联合审核;对申请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户口原件以及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等文字说明及正规施工图纸资料、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险购买凭证;

第十五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供电、供水等部门对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后方可办理用电、用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强化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设计要求,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个人从事村民住宅设计并对设计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房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

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职建管员,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负起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竣工后应由乡镇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和国土站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点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证明作为房屋登记发证的要件。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建筑风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并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靠近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四层,单元式农村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含六层)。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以邻里之间友好协商为准,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道路红线3米以外,位于国、省、县道路边的房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护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砖石结构。

(七)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设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推行绿色农房建设。探索绿色农房建设方法和技术,提高农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意识。推广乡土绿色建筑,开展绿色农房示范,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绿色农房比重。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推广利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节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性涂料等绿色建材产品。

第二十八条 民居建设要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尊重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尊重传统木质结构房屋建设,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尊重村民意愿,在一定范围内以乡镇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特色鲜明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规范村民住宅建筑风格。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开展送图下乡,向村民推荐。享受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村民住宅,应严格按照规划和图集进行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履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对本辖区内农村建房及其他所有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并承担因制止违法行为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主动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房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0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责令其自行拆除或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申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农村建房审批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国有土地上的规模私人建房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简介:沅陵县,隶属于湖南省怀化市,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沅水中游,与桃源、安化为邻,素称“湘西门户”。全县总面积为5852平方公里,是湖南省面积最大的县。沅陵从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置沅陵县,历为郡、州、路、府、道和湘西行署治所,曾是湘西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沅陵县辖23个乡镇,有汉、苗、土家、回、白等25个民族,人口67万(2013年)。水电、矿产、林农产品加工是沅陵三大支柱工业,境内水能蕴藏量居湖南省第一,是全国十大水能基地之一;黄金年产量居湖南省首位,铅、锌、锑、钨、铜、磷、石煤等矿产储量丰富;是湖南省十大林业强县之一。茶叶、水产、板栗、竹木是沅陵四大特色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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