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
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报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