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
办理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3)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4)业务范围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