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17〕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川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发展,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农村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国资金融办等单位组成。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区级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承担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引导各类农村产权依法依规流转交易,牵头组织拟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制式文书等,负责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国资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产权流转标的物的受理、核实、审查工作,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交易市场和交易范围
第五条 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和村级服务点组成。相应职责要求如下:
(一)区交易中心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运行规范和服务标准建设;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场内服务;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息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业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窗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当事者权益维护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日常业务。
(三)每个村(居委)应确定1名村(居委)干部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组建村级服务点。主要负责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为上级平台收集传递交易信息、核实项目、调解纠纷等基础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应当依托重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系统,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七条 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包括:
(一)承包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园地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林权。包括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水库、山坪塘、滩涂等养殖水面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四荒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股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质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转让、租赁、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业初始水权。核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受益农户等用水主体的农业初始水权,其节约水量可以采取有偿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农业企业产权。农业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依法认定为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一)农村产权抵押物处置。承包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押物,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十三)其他。包括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地票和农业知识产权类的流转交易,按要求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八条 下列交易品种原则上应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一)一次性流转耕地达到100亩、林地达到100亩、养殖水面达到30亩及以上的;
(二)评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产权抵押物;
(四)未发包的“四荒地”使用权;
(五)乡镇(街道)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六)其他依法应进场公开交易的。
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合法产权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九条 权利人可就近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条 申请转出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转出方的,需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书;
(五)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再次流转交易的,应提供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文件;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其他材料。涉及不同交易品种,需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提交其他相应的材料。如:设定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设定标的底价的,提供确定底价的集体决策记录材料等。
转出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转出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按标的物属地受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受理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调查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请资料齐全、标的物来源合法、产权明晰无争议,且标的物及转让人市场主体资格不涉及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职能复核确认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时交由申请人到区交易中心办理入场交易登记;若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状况及转让人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复核确认的,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审查期间,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情况或提交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