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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南川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129号)下

2017年11月02日 11:40 来源:南川区人民政府

(三)交易申请。区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可以交易的,在市区两级交易平台上同步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审查未通过的,区交易中心不得受理交易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出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的,费用由转出方承担。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四)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商资本作为受让方的,需提供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1.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2.缴纳流转交易保证金发票(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流转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产权出让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让申请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标的物属地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提交受让申请,经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交的资料;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资格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受让人市场主体资格条件的,且申请资格不涉及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限制条件的,交由申请人到区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报名登记;若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申请人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复核确认的,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交易申请。区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组织交易。审查未通过的,区交易中心不得受理受让申请并书面告知受让人。

第十四条 区交易中心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分别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流转交易公告中的竞价起始价,设有底价的,不得低于底价。

(二)在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根据交易标的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挂牌等方式组织交易竞价。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区交易中心应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出具交易鉴证。

采取拍卖、招标、网络竞价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区交易中心依法组织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产权转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法律、法规对优先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签定《交易确认书》,区交易中心应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转出方与受让方应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签定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出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标的物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方式;

(四)转出价格、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五)产权交接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途径和方式;

(八)转出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定后,由区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区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同步公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转出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物情况、流转交易方式、成交日期、成交金额、签约日期、转让期限、备注等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可持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等材料到有关机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区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行为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权利人意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组织流转交易;正在组织流转交易的,立即中止交易:已经签定交易合同完成交易的,依法解除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产权争议未依法解决的;

(二)有关部门认定受让方不具备资金条件、从业资格或经营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四)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五)违背本办法第三条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要求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流转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场内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交易中心应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纠纷调处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区交易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村级交易服务点应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等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强买强卖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有南川区农村产权问题去,请关注南川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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