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墩镇、河东乡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告》(松政〔2016〕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拆迁主体: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被征地拆迁人为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所有产权人。
三、权属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建房)文书的,均为合法权源,依照本实施方案补偿安置。
(二)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四)山林权属有争议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部门代为保管。
组织领导和职责任务
四、组织领导
成立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沿线河东乡、郑墩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成立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征迁组),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征迁工作。各成员单位,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监察、公安、交通、国土、住建、林业、农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水美松溪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五、职责任务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县政府和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沿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责任包干,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具体实施工作。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人民政府向上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下达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对按时限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作出说明,并限期完成。
征地实施程序
六、征地程序
(一)用地申请。由项目业主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申请,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发布征地预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在拟被征地的村发布征地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准机关和文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保障等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三)组织征地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组织听证。
(四)现状调查确认。根据征迁红线图,指挥部、乡镇(街道)征迁组人员与被征地村、组(单位)及有关农户进场核实地类、清点地上附着物等。被征地单位及个人负责指认地上附着物归属。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补偿费用在被征地村(小组)公示栏分别张榜公布5天。
凡持有征地范围内的山林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凭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林业部门核实确认后,办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征占林地涉及生态公益林、名木古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由县林业局按规定办理。
(五)办理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按统一要求组织好征占用林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上报南平市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
(六)公示征地批准事项。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指挥部与被征地单位(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征收后,项目业主向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所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户名、面积、座落等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办理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
(九)征占林地的,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审核同意书》手续,同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补偿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
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出台的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省政府令第177号、松政〔2016〕182号),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测算,具体标准是(附件1):
七、征地补偿标准
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46667元/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500元/亩。
(三)竹林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500元/亩。
(四)非经济林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7800元/亩。
征地赔偿标准为:22400元/亩。
(六)农村道路
征地赔偿标准为:11200元/亩。
(七)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800元/亩。
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耕地
1.耕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1866元/亩;
2.鱼塘为土质边缘补偿2500元/亩;鱼塘为石砌或水泥边缘补偿3500元/亩(不包含苗木和管理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