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办法
1.被拆迁人自行实施其房屋的拆除工作,施工安全由被拆迁人负责,旧料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如被拆迁人未按规定的拆迁期限将房屋拆除,征迁组将统一组织拆除,拆除的砖、瓦、旧房料等由征迁组处置。
2.根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择宅基地、自行建房。
3.房屋拆迁奖励,在房屋丈量后1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腾空房屋并实施房屋拆除(含其附属结构、设施等)的,按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4.被拆迁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付建筑物或自行拆迁建筑物,征迁组有权作出取消奖励和优惠,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其他拆迁补偿
(一)红线内坟墓。土坟每座补480元,砖坟每座补每座补600元,按协议时限迁移的,每座奖500元,原则上迁移至公共墓地。在限定日期内不搬迁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埋葬,其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红线内“三杆”等。在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由指挥部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三)红线内寺庙和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协商处理。
(四)红线内其它建(构)筑物。围墙按长度补偿(包括基础),12砖砌的每米160元/米,24砖砌的每米200元/米,土筑的每米130元/米,只有基础没墙的每米80元/米;水井按深度每米补200元;压水机每个补400元;水池每立方米补1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180元;厚度10厘米水泥空坪每平方米补45元;烤烟房,土墙结构的每个补2800元,砖墙结构的每个补4000元,密集式烤房每个补10000元,倒塌、失管、弃用的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
十二、使用临时用地
(一)使用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指挥部协助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与被租用地的村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根据临时用地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
(二)使用单位与指挥部、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土地(林业)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缴纳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复垦;不履行土地(林地)复垦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费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乡镇(街道)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复垦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后交付被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取、弃土场的安全防护,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环境有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不得引发地质灾害。
支付办法和资金监管
十三、补偿费支付办法
(一)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二)拆迁补偿费支付。按房屋拆迁签订协议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单位或个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积极配合发放征地补偿费。
十四、征地补偿费监管
(一)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
(二)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法律程序对县、乡镇(街道)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迁资金安全运行。
(三)征迁补偿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认真执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设立廉政建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
十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十六、沿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防洪堤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十七、自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水美松溪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房屋及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新(翻、扩)建许可、工商注册(变更)、卫生许可等证照手续。在拟征土地上任何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八、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各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十九、沿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防洪堤建设的非法行为,为防洪堤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防洪堤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权职以权谋私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实施方案由水美松溪城市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实施方案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