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公布了关于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印发了补偿方案。其中,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并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增加后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签约率达到95%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老旧民房集中、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落后的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规定,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三、征收部门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奖励期限及相关事项
(一)签约奖励期限
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
(二)相关事项
1.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并自动生效。
2.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继续在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签约。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