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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下)

2017年10月26日 09:35 来源:自流井区人民政府

2.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的,以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屋计价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原房屋补偿价格标准,以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性质相同、建筑面积相近、区域位置相近的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结算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

自主购安的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计价面积×(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原房屋补偿单价)

3.被征收人自主购房费用不得低于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的50%。被征收人按规定完成旧房交接并办理自主购安房屋认购手续后,计发应得的征收补偿费用,其中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完成购房后委托征收部门(或授权补偿费用支付的承办银行)直接支付给房屋出售方。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超出购房费用部分,由征收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费用超出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费用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措。

4.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安置房的区域仅限于自贡市市区范围内。

(三)其它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000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偿按1500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及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额低于400元/月的按4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8%/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发;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0.5%/月计算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补偿额低于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选择自主购安的,按上述标准计发3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3.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元/户,电: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有线电视:1300元/户);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时各行业收费标准的安装费用。

5.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住宅或原其他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且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营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15年以内(含15年)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0%予以补偿;经营时间在15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95%予以补偿。

7.被征收人持有《残疾人证》的,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按本方案规定标准提高30%计算。

8.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通知搬迁交房之日起30日内腾空交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9.住宅物业管理费补贴

住宅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3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住宅选择自主购安的,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按照5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即生效;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则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生效,终止征收程序。

(二)宝珍井-土地坡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后,由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交房。被征收人未接到通知自行搬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后房屋未确权,或被征收房屋存在共有产权情况的,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中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待确权手续完善且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六)住宅直管公房承租人自愿放弃安置的,按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补助。

(七)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自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九)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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