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埠头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永州祁阳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依法实施新埠头片区人民医院、浯溪中学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浯溪中学等项目。
(二)征收补偿安置范围:浯溪街道新埠头片区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
(四)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收人: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祁阳县收储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方案征求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实行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人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地)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出现妨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
(二)安置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外来户一律不予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政府组织业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镇(街道)、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三)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分别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或集中迁建安置三种。
1.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按17万元/人的标准(其中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进行安置。
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增加1人份额。
2.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成本价格购买县政府建设、确定的安置房,按1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1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每套9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或160平方米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不得超过3套。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以成本价购买面积每套不得超过20平方米,再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可以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面积6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中的商业用房。
(5)指定安置房的成本价(含报建、办证等费用),多层为500元/平方米、高层为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多层或高层的划分由有关部门确定。安置房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集中迁建安置
(1)以户为单位,坚持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数据为准,按照“正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安置两宗地;正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一宗地”的原则实行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地面积超出正房占地面积的,多出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缴纳费用。安置地面积少于正房占地面积的,少于正房占地面积按征地价格给予补偿。
(2)对要求分户进行安置的,坚持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数据为准的原则,达到结婚年龄、达到“三分一独立”(分户、分房、分灶、经济独立)条件的,可申请分户安置。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4)征收农用生产房屋、经营性质房屋、附属房等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土地安置。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6)集中迁建安置地点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在本村、组邻近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
(7)安置顺序上按照“先征收,先选址,先安置”的原则进行集中迁建安置。
(8)集中迁建安置实行统一规划。
(9)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七、房屋征收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以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八、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突击装修(饰)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