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以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装修;
(八)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装修;
(九)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以上装修(饰)不予补偿。
九、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在征收前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将有合法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且在征收前办理有关经营证件),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本部分(一)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及“村支两委”的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5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可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五)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实施前经市、县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六)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双倍支付过渡费。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七)基础超深补偿标准:1.凡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5米以内(含5米)的,不作基础超深补助;2.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5米以上至10米(含10米)的,单壕铺面补偿7千元,双壕铺面补偿1.3万元,三壕铺面补偿2万元,四壕铺面补偿2.6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10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5米×井桩总数量]×100元/米;3.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10米以上至15米(含15米)的,单壕铺面补偿1万元,双壕铺面补偿1.8万元,三壕铺面补偿2.8万元,四壕铺面补偿3.6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15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10米×井桩总数量]×150元/米;4.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15米以上的,单壕铺面补偿1.5万元,双壕铺面补偿2.4万元,三壕铺面补偿3.9万元,四壕铺面补偿4.8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20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15米×井桩总数量]×200元/米。
(八)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按《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规定执行。
十、奖励措施
(一)按期签约腾地奖
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空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依法强拆的房屋,不予奖励。
(二)征收工作连动奖
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一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动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所有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90%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未签订补偿协议和腾房的不予奖励。
(三)支持工作奖
对于支持工作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设立支持工作奖。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15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10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1.5万元;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3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1万元;以后拆除的不再另奖。
(四)引导奖励奖
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员5万元/人的引导资金。
(五)自觉控违奖
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万元。
十一、征补偿费及奖励支付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付款50%,全部拆除腾地后付清;按期签约腾房奖、征收工作连动奖、支持工作奖、引导奖励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守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名词解释
“新埠头片区”是以新埠头村为核心,因项目建设需要辐射到新埠头村周边的其他村组。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杂屋。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社保扶持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成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按房屋建筑年限以房屋征收重置价对应的比例(建筑年限≤5年,为重置价的100%;5年<建筑年限≤10年,为重置价的95%;建筑年限>10年,为重置价的90%)给予的补偿。
“集中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