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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7年10月24日 14:19来源:珲春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珲政办发〔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十八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珲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

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时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下同)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由本市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租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

(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五)租住。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以40㎡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八条 廉租住房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便住房困难群众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加强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收入;

(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七)社会捐赠及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给予10%的财政补贴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 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包括: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各类就业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有私有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20㎡。

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分割本市房产等行为的,需已满3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0元(含)以下(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

(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第二十三条所列人员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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