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邵阳市新邵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14号)、《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发〔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征收范围为酿溪镇官冲村8组居民独栋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征收补偿对象
新邵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象,即被征收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启动签约公告之日起30天,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起15天。
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及认定
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的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已批未建土地和其它土地均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居民独栋住宅房屋的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4.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5.补助和奖励
(1)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居民合法独栋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另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资金补助。
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
(2)奖励项目:
购房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一层建筑面积6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5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4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3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按第一层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购房补助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本项目设立集中限时签约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0日内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房、附属物及装修装修除外)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附属房和认定为违法建筑除外)评估价值(房屋主体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取消该片区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补助和签约奖、搬迁奖均按60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