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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大成粮油片区L5连接线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最新)

2017年10月24日 11:23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

(二)已批未建土地的补偿

1.土地价值补偿

经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尚未建成第一层房屋的土地(以下简称已批未建土地),按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补助和奖励

(1)补助项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助。已批未建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20%的标准补助。

购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规划批准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6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购房补助实行房票制度,具体操作办法按《新邵县房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助36个月。

(2)奖励项目:

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本项目设立集中签约限时奖励,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签约起20日内为奖励期限,分三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第1日至1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2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第11日至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第三阶段(第16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土地的,按被已批未建土地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

整体征收配合奖。项目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并交付土地的,按批准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整体征收配合奖。片区内有任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签约和腾空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交付土地的,取消该片区整体征收配合奖。

凡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享受相对应的补助和奖励。

(三)正在经营的住房房屋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前被征收房屋正在经营,经营行为合法并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除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计付外,另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连续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增加600元/平方米补偿。

(四)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除商业房屋以外的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及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计付一次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别计发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五)村改居区域内历史形成的由居民合法使用的红线外土地,经社区、酿溪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使用权后,按照5.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六)本方案未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其它设施的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补偿。

六、征收补偿金支付方式

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存入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确保专款专用,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实行监控。先补偿,后搬迁。

七、救助办法

(一)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会同县民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二)对符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按保障性住房现行规定优先安排。

八、其他规定

(一)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的建筑。既包括整栋(套)房屋未登记,也包括在原依法登记或依法批准的房屋外扩建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与补偿: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未登记房屋,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查证属实后,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未登记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但房屋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规划情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的,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2)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偿。

4.2013年11月18日《中共新邵县委办公室、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施行后,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扩建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补贴标准按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规划部门等强制拆除。

5.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选购或调换县城内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办理,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或约定调换面积部分所产生的应当由被征收人承担的税费(含房屋维修基金)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增加面积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未提供相关证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全部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后续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

(四)县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设有抵押或依法被查封的,由产权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柙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协议征收与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由新邵县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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