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黔西南普安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布了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为东抵交通路、南至东街,西抵金桥桥西巷、北至环城路和县政协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详见《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红线图(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
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普府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按照普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普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东抵交通路、南至东街,西抵金桥桥西巷、北至环城路和县政协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详见《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红线图(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
二、征收主体:普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部门: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普府办发〔2017〕199号)执行。
五、征收签约期限:30日。(具体签约时间将另行公告)
六、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七、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实施部门管理。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施征收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九、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府办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doc
普府办发〔2017〕199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doc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