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友巷拓宽及社会事业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良友巷拓宽及社会事业项目二期房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具体以盐城市规划局2017年2月21日核发的良友巷拓宽及社会事业项目二期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208户、非住宅8个,房屋建筑面积约1.83万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地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 [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⑴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⑵ 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⑶ 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60元的,按36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为:①重大疾病补助10000元(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其他类疾病补助5000元(含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②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一、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③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5000元(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对已签协议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扣除奖励;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