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聚焦三农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二)

2017年10月19日 17:33 来源:眉山市政府

第十八条 支付范围

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不予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有第三方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以支付费用的情形。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

(一)门诊统筹含一般诊疗费和普通疾病门诊,一般诊疗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普通疾病门诊实行定点就诊、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的就诊范围为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四)参保人员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第二十一条 特殊疾病门诊

(一)病种分类。特殊疾病门诊按病种分为Ⅰ类(门诊慢病)和Ⅱ类(门诊大病)两类。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Ⅰ类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范围、定报销限额等管理方式,按门诊费用可报部分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800元、12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

Ⅱ类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范围等管理方式,门诊诊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

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一个保险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分别不低于眉山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眉山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五章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二十四条 大病保险

(一)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总体报销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保障按照《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14〕40号)文件要求执行。第六章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积极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和承办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险种设计遵循保本微利、便民利民、全市统一的原则,理赔顺序先基本,再大病,后补充。

(二)每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不高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第一档筹资标准的10%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确定。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以团购方式购买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设前置条件。缴费时间、保险有效期、不予赔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医保一致;保险赔付办理、赔付金支付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致。

(三)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承保范围内承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当年筹资标准向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收取保费,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征收。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监管工作,承担维护市场法治公平的责任。

(四)城乡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赔付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付费总额控制为主,按床日、按人头、按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员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医疗费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28日。参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规定在已开通即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即时结算。未开通即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凭相关报销凭证回参保所在地,到县(区)医保机构指定的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28日,逾期未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年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及履行协议奖惩条件等。 

第三十条 按照相关部门就医管理规定,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和分级转诊转院制度,未按相关规定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骗取所得,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规收费等,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诚信制度,对因骗保、诈保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法人,纳入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和“黑名单”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原暂行办法、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