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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穴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二)

2017年10月17日 14:27 来源:武穴市政府

4、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时间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计发3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开始计算起至竣工交房验收后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后顺延3个月止。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计发补助标准为该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按照标准计算每户补助费不足500元/月的按照500元/月给予补偿。非住宅用房(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计发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0.6%。

5、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住房改非住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

6、室内其他附属设施补偿:

费用名称       标准

自来水表(开户费、水表、表箱、水阀)       1500元/户

电表(独)    340元/台

电表(家用三相表)    720元/台

天然气初装费       2610元/户

有线电视迁移费    200元/户

空调移机       200(分体)元/台

300(柜机)元/台

固定电话迁移       200元/部

太阳能热水器       1500元/台

7、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用于经营部分商业价值与住宅价格差额的50%给予补助。

8、村集体留地发展。征收区域内除被征收人所有的,属村集体所有的公用土地面积,由市政府提供相等面积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自行发展,用于发展本村经济或公益性事业。土地使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划。

八、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及列入补偿对象的建筑物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证照登记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核实的测绘面积为准。

2、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补偿

未登记建筑采用协商认定程序,按照被征收户申报→自改委调查→项目指挥部复查、认定→市征补办审查的程序实施。

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分为五类:其中一、二类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三、四类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五类则不予补偿。

一类未登记建筑:已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批准,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建筑;由镇处与国土局共同审核、有社区或办事处相关手续的,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无三证”或证件不全的建筑。

二类未登记建筑:属于1986年第二次土地普查以前历史遗留的建筑物。

三类未登记建筑: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发布前就已经建成,超出规划审批指标建设的建筑物。

四类未登记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五类未登记建筑:征询改造意愿调查公告发布后未经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批准建造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被征收人的户口认定

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对未在公安部门登记户口的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鉴定予以认定。

房屋征收公告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的,可视为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

九、奖励及救助政策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二)对在限定时限内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1、成立自改委组织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2、在签约期1-20天以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5000元奖励,在21-30天之内签约的,给予每户15000元奖励;

3、在限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4、在签约期限内整栋楼(整个村组)集体签约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三)救助政策

1、城镇“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扶贫对象户、残疾人的补助:对被纳入本市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精准扶贫对象、残疾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由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其所在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复核后,符合上述情况中一种情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同时有两种情形及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

2、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其承租人,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前提下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征收成本

(一)房屋征收费用对各镇处实行项目包干制,经审核认定后纳入项目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成本包括:房屋搬迁、征收补偿等费用;编制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征收规划及可行性分析,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测绘、评估,迁移(改)设施设备、拆除建筑物及清运建筑垃圾等专业服务性费用和征收工作经费。因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不力,导致征收时间拖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实施主体承担。

(二)结合武穴市实际,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测绘、评估,迁移(改)设施设备、拆除建筑物及清运建筑垃圾等专业服务性费用和征收工作经费按照270元/㎡进行核定。

(三)对于历史遗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实施部分拆迁的项目,由市政府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拆迁成本,按不高于审定总额的10%给予补助,并列入征收成本。

十一、其它事项

(一)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国土局将征收区域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包含房屋和土地价值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的评估价值。

(三)被征收人或市征补办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四)被征收人或市征补办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武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办证及税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还建安置房的,对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内及享受优惠20㎡(含20㎡)以内的部分,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外,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分割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享受优惠20㎡以外的部分,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供电、供气、自来水、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网通、市政等相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搬迁的,由其主管单位自行拆除搬迁。相关报废设施成本,由市征补办核定,一次性补偿到相关单位。以上部门,凭市征补办出具的证明,保留(恢复)被征收人的各种开户户头(一个户头),待安置房建成报装时,免收迁移费和初装费。被征收人不选择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由市征补办按现行设施初装时的标准相应补偿初装费。

(七)被征收人应当保持房屋现状移交,不得拆除搬走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的物件。

(八)市征补办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就补偿与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依法予以收回。没有提交证件的,由当事人声明作废。

十二、责任追究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调查登记人员,负责调查资料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国土、规划、房产、城管执法及公安部门对抢搭抢建打击不力、相关标准认定或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四)供电、供气、自来水、电信、广播电台、移动、联通、网通、市政等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征收工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记入信用档案,不得进入本市房地产评估市场。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相关文件自动废止,镇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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