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新宁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21号)、《新宁县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金石镇古田片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地上附属物等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金石镇古田片区包括城北片区建设项目、新宁一中建设项目、思源学校建设项目、中医院建设项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楼建设项目及周边道路建设。
本方案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该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人员。
家庭人员以征收公告发布当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
被征收拆迁人经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
本方案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第四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金石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社区、村、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矛盾调处工作。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县征收办会同金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组召开房屋征收拆迁告知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被征收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建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告知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及时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被征收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裁决并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当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七条 被征收拆迁人房屋由征收拆迁人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八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在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设置抵押权的,由被征收拆迁人与抵押权人重新订立抵押权合同。
第三章 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别为:
1、货币安置补偿(见附表二);
2、安置房安置补偿(见附表三);
3、集中迁建安置补偿(见附表四)。
第十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补偿,但不享受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同一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其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附表五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迁坟及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按照附表六的规定执行。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人防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60%补偿。
第十四条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单位原因,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拆迁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集中迁建安置地交付之日起,增加6个月的建房期过渡费。安置房从交付之日起,增加3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搬家费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办法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中,对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征收拆迁户,不愿选择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可以选择集中迁建点进行集中迁建安置。
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已列入安置补偿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货币安置
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和附属物按本方案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1、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拆迁到位的,以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证发放之日起结算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总额的50%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征收补偿款的50%支付现金,另外50%被征收拆迁人可选择房票或全额领取补偿款。房票金额包括房票面值和奖励金额,房票面值为本征收补偿款总额的50%,奖励金额为房票面值的10%,奖励金额不能单独计算,只能与房票面值同时使用。
2、被征收拆迁人凭房票可以任意家庭成员名义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房票金额(房票面值+奖励金额)抵付购房款。未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凭房票面值结算补偿费。
3、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安置分纯安置房安置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两种方式,供拆迁户选择。安置房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政府统一采购安置房源,由被征收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购买。安置房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地点具体见安置房安置规划设计图。
一、纯安置房安置:
1、安置房源标准
(1)按照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
(2)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到50㎡的,按人均50㎡安置。
(3)考虑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房屋不到两层的,且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可按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三层标准提供安置房源。
以上(1)(2)(3)三种方式由被收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房源选择。
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1、经营性用房安置房源标准:以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加10㎡/人计算经营性用房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包含内外走廊、墙体、楼梯间等公摊面积。
2、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房源计算公式:
安置房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安置房源总面积
第十九条 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90㎡、120㎡、140㎡三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包括楼梯房公摊面积)、经营性门面按单个门面面积60㎡设计[具体户型以设计图为准,实际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含公摊面积)],由被征收拆迁人按规定选购。征收单位负责为被征收拆迁人按规定办理经营性用房和安置房的不动产证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用房和安置房选房办法:按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先拆先选房的原则执行,在同一天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抽签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房的,由征收单位指定安置房位置,被征收拆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经营性用房购买价格标准
一、安置房购买价格标准:
1、安置房为多层与小高层房源。多层(房屋层高为6层以内,含6层),安置房购买均价为1500元/㎡(安置房每层价格为:一、六层1400元/㎡;二、五层1500元/㎡;三、四层1600元/㎡);小高层(房屋层高12层以内,含12层)安置房购买价格第一层2000元/㎡,楼层每增加一层加30元/㎡(顶层按下一层价格确定)。
2、被征收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总套数建筑面积超出所规定的安置房源总面积2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价格标准购买;超出20%的,超出部分多层楼房按均价2400元/㎡,小高层按照均价2800元/㎡购买。
二、经营性用房购买价格标准:
经营性用房安置在第一层、第二层,购买价格分别为第一层3000元/㎡,第二层1500元/㎡。具体购买办法:
1、安置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足一个第一层门面面积,但超过一层门面面积一半以上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不足面积部分可按4000元/㎡购足一个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