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经营性用房面积(安置的第一个门面面积)不足第一层门面面积一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差额部分可按4500元/㎡在第一层购足一个门面。
3、安置一个第一层经营性门面后,剩余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足第一层门面面积一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可以按2500元/㎡在第二层购足一个门面。
三、被征收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和经营性用房时,总面积应尽可能接近安置房源面积,购买房源总面积不能超出安置房源面积的25%。
第二十二条 选择集中迁建安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范围内村民(挂靠户、寄搭户除外);
2、被征收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权证的住宅,且被征收拆迁人员只有一处住宅;
第二十三条 集中迁建安置办法
采取集中迁建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安排安置地:
1、拆迁房屋中只有一户的(父母与未成家子女算一户;子女都成家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算一户;父、母及子女都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拆除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计算安置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的安置9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90㎡(含90㎡)以上、150㎡以下(不含150㎡)的安置12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150㎡(含150㎡)以上的最多只安置15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其住房补偿费按800元/㎡计付。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地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800元/㎡补付安置地成本费用。
2、拆迁房屋中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户数计算同上款),除本征收拆迁房屋外,确无房产,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并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在按上款安置用地面积标准安置后,可在本安置区全部安置户安置后剩余的安置地中安排一个120㎡的宅基地,其土地成本(按800元/㎡)和正负零基础及报建手续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的,其迁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集中迁建安置地点
由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置到城北片区集中安置点(具体见城北片区集中安置点安置规划图)。
征收单位按90㎡、120㎡、150㎡三种户型标准,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串梁,并统一办理用地及报建手续。被征收拆迁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集中迁建安置地,必须由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物的层次、结构、标高、造型和外装饰必须达到规划要求,并在2年内竣工,不按规定期限和规划要求建设的安置地予以收回。安置地不得转让买卖。
第二十五条 集中迁建安置地的选择办法:
1、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者,按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的先后,可在确定的安置区优先选择对应户型安置地位置。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签选择安置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择安置地的,由征收拆迁人指定安置地位置,被征收拆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对符合在剩余安置地中安排宅基地的,待安置户选择安置后,按拆迁房屋的先后顺序选址,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址的顺序。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集中迁建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50%,房屋拆除后,由征收拆迁人按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当日发放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凭验收合格证在1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结算奖金并结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 拆迁户原有的水、电、气、电视、电话已立户的,在安置房、安置地安置时按原立户免收立户费。
安置房、安置地经建设、规划等部门竣工验收,并通知被征收拆迁人的,视为交付。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住房兼营业用房、住房兼生产用房、工商企业用房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1、住房兼营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3年纳税证明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2、 住房兼生产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住房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不再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3、 工商企业用房: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作其他安置。
征收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选择集中迁建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补偿。
1、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无注明的,由征收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3、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4、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生产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八)补偿。
第五章 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补助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4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1200元/㎡、第二层补助900元/㎡、第三层补助5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二、选择纯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800元/㎡、第二层补助600元/㎡、第三层补助2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房屋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三、选择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300元/㎡、第二层补助200元/㎡、第三层补助1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房屋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第三十一条 奖励
一、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如下奖励:
1、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1500元/㎡货币安置鼓励奖。
2、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1000元/㎡积极签约奖。
3、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一至三层实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0元/㎡按期搬迁奖。
二、对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如下奖励:
1、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积极签约奖。
2、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一至三层实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按期搬迁奖。
三、对选择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要求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为推进拆迁进度,以项目为单位,分别设立个人排名奖、分组完成奖、分组完成排名奖、全部完成奖,奖励标准如下:
1、对率先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前三名(同时完成,可以并列)进行个人排名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
2、分组完成奖
以项目为单位将拆迁户每5-10户(按国土使用证,一证为一户)设为一个小组,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该组拆迁户全部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对每户奖励20000元。
3、分组完成排名奖
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小组进行排名并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每户20000元;第二名每户10000元;第三名每户5000元。
4、全部完成奖
对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该项目范围内全部拆迁户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扰、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