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指导全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通过制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控制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严格控制限制使用、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现“三个100%”目标: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做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溯源,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追溯管理体系。
通过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最大限度地规范和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使用安全。
三、基本原则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的具体名录遵照农业部的发布执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兼顾方便”原则,既满足农业、林业生产需要,又便于农民购买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地理环境以及杀鼠剂等用药情况,统揽全局,均衡设置,科学编制布局规划。
1、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坚持服务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地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2、确保农产品安全。根据限制使用农药毒性高和使用要求高的特性,要求布点合理,特别是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产区,要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前提下,安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3、利于加强监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场地、设施和管理制度等条件要严格掌控,有利于加强监管。
四、具体布局
1、按照乡镇数量布局。原则上每个涉农乡镇不超过1家,定点经营门店座落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2、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不予核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鼠害发生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但必须从严管控。
3、粮、棉、油、菜混作区内,限制使用农药仍有一定需求量的,要谨慎设点,从严掌控。
4、特殊地区定点布局。省、市、县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农药监管重点地区,森林、湿地、草场等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城市、乡村群众居住地,可结合当地使用杀鼠剂等限制农药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控制数量。
五、核准条件
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2、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3、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4、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5、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7、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8、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9、其他条件。
六、核查核发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由省农业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超过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限额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规划要求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具体种植结构、农业生产需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地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汇总表”加盖公章,并与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农药检定站。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农药经营许可是《条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核发工作。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快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2、强化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布局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3、严格督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核发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省农业厅沟通,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予以解决。省农业厅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表
市、县 | 建议规划设店数(个) | 市、县 | 建议规划设店数(个) |
郑州市 | 21 | 驻马店市 | 65 |
开封市 | 45 | 南阳市 | 106 |
洛阳市 | 90 | 信阳市 | 70 |
平顶山市 | 60 | 济源市 | 5 |
安阳市 | 80 | 巩义市 | 5 |
鹤壁市 | 15 | 兰考县 | 7 |
新乡市 | 65 | 汝州市 | 16 |
焦作市 | 30 | 滑县 | 15 |
濮阳市 | 80 | 长垣县 | 5 |
许昌市 | 58 | 邓州市 | 30 |
漯河市 | 30 | 永城市 | 30 |
三门峡 | 15 | 固始县 | 20 |
商丘市 | 100 | 鹿邑县 | 15 |
周口市 | 95 | 新蔡县 | 13 |
合计 | 1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