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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10月16日 13:21 来源: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由省农业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章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其他。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

(四)其他。

第三章 审查人员

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

(三)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十条 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第四章 材料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材料审查结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发现有问题需要完善,提出完善意见,再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查意见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更改经营场所地址的;

(三)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前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小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

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

(二)开展实地核查。主要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

(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听取申请人意见。

(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属河南省农业厅委托实地核查的应在收到实地核查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报告内上报河南省农业厅。

第十九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结合核查项目、相关证据逐项核查。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单项结论。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综合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所有核查项目为“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关键项目的核查结论未出现“建议改进”、“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6个的,综合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单项核查结论出现“不符合”的;

2、关键项(《农药经营许可实地审查表》中标注“*”的项目)的核查结论出现“建议改进”的;

3、所有项目核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超过6个的。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县级以上农业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河南省农业厅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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