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8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建立机制。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因地制宜。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医疗服务特点、疾病谱分布等因素,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实行符合本地实际的医保支付方式。
——统筹推进。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发挥部门合力,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各项改革,多措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强化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二、工作目标
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逐步推进以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人头、按定额、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
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十三五”期间,全省医疗费用年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可按人头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二)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疾病分类编码(ICD—10)、手术与操作编码系统,明确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加快制定完善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为推行按病种付费打下良好基础。
原则上对临床路径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逐步将可在门诊开展的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按病种付费范围。充分利用既往费用数据信息,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定点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功能定位等因素,做好按病种付费医疗费用测算工作。
建立健全谈判协商机制,各地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联合多部门就按病种付费费用标准、分担比例、服务标准和内容、考核指标等进行谈判,科学合理确定中西医病种付费标准,做好按病种收费、付费政策衔接。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可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费用水平、医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三)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体系。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坚持分组公开、分组逻辑公开、基础费率公开,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完善各组之间的相对比价关系。可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技术为支撑进行医疗机构诊疗成本与疗效测量评价,加强不同医疗机构同一病种组间的横向比较,利用评价结果完善医保付费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升绩效、控制费用。加快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用于实际付费并扩大应用范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费、付费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在内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完善按人头、按定额、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层医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从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类风湿、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等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慢性病入手,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治疗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专项协议,鼓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慢性病统筹服务和健康管理。
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的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协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对不能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住院患者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年底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和实际服务数量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医疗服务机构特点和服务范围,对于精神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的方式,在严格测算床日费用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床日付费包干标准。加强对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以及治疗效果的考核评估。
(五)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服务协议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
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总额控制率、重复住院率、挂床率、人次人头比、个人负担比例、次均费用、住院病人自费率、外购药品情况以及患者满意度调查、推诿病人、过度医疗等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医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应包括中医药服务提供比例等,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并作为调整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的参考依据。
加快完善医保经办机构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将智能监控纳入协议管理,建立完善规范、高效、有序、实用的智能监控经办流程,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实施全方位监控,监控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定点服务机构年度考核、总额控制指标等挂钩,实现医保费用结算从部分审核向全面审核转变,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从单纯管制向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转变。监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