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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 10:57来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全省金融扶贫卢氏现场会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为扶持对象,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融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贫困户增加收

入,稳定实现脱贫。

二、支持重点

(一)自主创业贫困户。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的带贫企业。

(三)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原则上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省农信担保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每年按1%收取担保费,省担保集团为省农信担保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再担保。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各贫困县对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要按照《河南省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制定风险分散机制。非贫困县要参照省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自主选择“政银保”“政融保”“政银企”等模式,制定风险分散机制,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的扶贫贷款,按照年贴息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市)、区政府统筹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或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进行二次增信,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金融支持,并为合作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偿。2017年各贫困县首期到位不低于2000万元。

(六)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收担保费,对带贫企业和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最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补助后不超过2%的标准,分别对同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助。

四、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公、三级联动,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贫困户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贷款风险。以县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发放,有效防控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符合当地发展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带动激发贫困农户内生动力,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市扶贫办牵头,建立市财政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银监局、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和省担保集团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运行顺畅。各县(市)、区要成立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四大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级风险补偿、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等。

2.合作银行。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有效支持;针对贫困户的资金需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审批力度。

3.市扶贫办。负责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产业支撑体系;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等工作,协调做好信用档案建立、项目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4.市金融局。制定《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和《全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对参与金融机构建立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制定信贷、担保尽职免责办法。

5.市财政局。制定《全市财政支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全市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统筹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8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市)、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建设,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奠定基础。落实市级风险代偿补偿金和担保费补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制定《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加强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扶持力度和投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扶贫贷款利率水平;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8月底以前,力争完成贫困户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和录入工作。统筹推进非贫困户的信用评价工作。

7.市银监局。制定《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完善对参与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市发改委。根据各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生产发展需求等,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要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抓紧研究落实措施,制定完成各项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预期成效。8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制定的各项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完成本地的各项实施方案。建立完成县、乡、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四)开展考核评价。市金融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参与机构进行奖惩。

(五)做好宣传动员。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做好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宣传动员,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行“信用+信贷”、“支农再贷款+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保证保险”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县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由县政府金融办或扶贫办负牵头,金融、扶贫、农业、人行、银监、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成立服务中心,下设负责贷款受理、信用保险、风险补偿金、信用体系、财务核算、不良贷款处置、监督管理等业务部门。

2.工作职责。收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县级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县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全县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全县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等。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县政府统筹,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县政府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

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暂行)

为有效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大力推进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普惠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原则,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以搭建库网结合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通过市、县(区)、乡(镇)政府统筹推动,建立新乡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农村信用评价体系,解决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机构对农户贷前调查难、成本高等问题,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引导“信用+信贷”、“信用+社会管理”等工作机制有效建立和实施,提升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效率和精准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组织部、公安局、法院、农机局、房管局、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等为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原则,统筹推进专项工程建设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建共享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该中心由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信息采集办公室和信息处理办公室。信息采集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按照分工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录入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办公室负责维护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息采集办公室设在所在地政府农办,信息处理办公室设在所在地人民银行。

(二)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农户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全面推广使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组织开发的“河南省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息采集办公室和信息处理办公室根据分工做好本地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处理工作,建立各县(市)、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各县(市)、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新乡市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各相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将与农村、农民、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政策信息、金融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以及农户的融资需求信息等录入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建立健全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农户信贷管理流程,根据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贷款额度及利率水平,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的激励约束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优惠贷款或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形成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促进农村信贷可持续良性循环发展。

(四)组织开展信用评级和信用培育,强化信用信息应用与社会服务。

一是以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对外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为金融机构发现客户、精准扶贫、创新产品、动态管理风险服务,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增进农户信用,开展信用培育提供服务。二是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积极推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三是推动建立社会各部门参与的综合激励机制,形成浓厚的信用体系创建氛围,丰富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扩大信用建设成果和影响。

三、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要求,尽快建立相应工作组织和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确定本地区经办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二)全力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是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作用,推动辖区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要按照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模板的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专门的信息采集小组,由各乡镇组织,各村积极参与,经办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农户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信息报送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8月底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之后按照每月完成25%农户信息采集工作的进度,至年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采集工作。

(三)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后,系统会对农户信用情况进行自动评分。各县(市)、区按照《新乡市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依托金融扶贫服务三级体系在辖区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评级结果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要予以授牌。农户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

(四)扎实推动信用评级结果应用。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形成“征信+评级+信贷”的业务模式。对不同信用等级农户实行差别授信,鼓励对信用等级高的农户优先发放贷款或发放优惠贷款。

信用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银行需简化流程,提升服务,开辟金融扶贫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主动上门服务,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利率优惠”政策,切实让农户享受国家的扶贫和惠农政策红利。

对信用村可扩大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各经办金融机构可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征信+信贷”、“担保基金+农户+征信+信贷”等模式,加大对产业脱贫的信贷投入,重点选择有特色产业的行政村作为示范信用村,对特色产业进行信贷支持,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规模化脱贫。

(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信用产品在农村的普及与应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再贷款要优先支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金融机构。要严厉打击不守信用行为,除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外,对失信户拉入失信黑名单,在扶贫等领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限制和制约,并由政法部门介入加以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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