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2018-201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创建申报工作。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动态管理,示范引领”原则,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择优推荐2-3个县(市)申报“2018-2019年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示范区”。申报工作由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牵头,必须有地方政府的正式创建申报文件、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要阐明创建示范区的优势、措施和初步成效。申报成功后,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认真了解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创建机制,确保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市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有效推动工作开展,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各类现场会和以“乡乡争创信用乡、村村争做信用村、人人争当信用户”为主题的信用乡、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守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加强监督考核。
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按月通报制度,每月末统计并通报各县(市)、区支行农户信息采集数量和进度。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将把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年脱贫攻坚指标的考核内容,对作风实、行动快、效果好的县(市、区)、乡镇、村在评先评优上优先考虑,对工作拖沓、消极应付、影响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县(市、区)、乡镇、村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县(市、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责任。
新乡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工作方案
(暂行)
为有效推动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创收,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根据《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安排,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健全机制、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全面铺开,改善服务、支农惠农”为原则,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机制,建立相配套的风险补偿、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支农惠农的框架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实现农村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脱贫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在全市推广应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全市涉农金融机构与乡镇、村、户共同参与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立全市所有农户的信用档案,建设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全面推广普惠金融,从根本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三、建立组织机构,理顺工作机制
新乡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强力推进系统推广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要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与共享机制。信息采集办公室负责协调县直相关信息报送单位按要求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并推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开展辖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信息处理办公室负责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的技术支持、数据处理、查询服务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依托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开展系统推广工作,建立乡镇领导包村制,各行政村依托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成立具体的信息采集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乡包村领导、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居民组长、党员代表(每5名党员推选1人)、村民代表(每10户推选1人)等。县(市)、区经办金融机构要配合乡、村信息采集小组进行入户调查,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四、工作任务
(一)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议,做好系统推广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8月10日前)。
各县(市)、区组织召开动员会,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进行动员,对工作开展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并组织对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通过电视、报纸与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意义、作用和具体措施,为系统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好系统推广的网络搭建、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与组织保障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农户信息采集及录入系统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入库,12月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入库)。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给当地信息报送单位设立信息上报员,各县(市)、区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由各报送单位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行政管理等途径采集。各乡镇、村农户的基础信息由各乡镇牵头、各村组织信息采集小组逐户进行采集。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应按照统一标准和信息项目进行,严格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农户信息采集流程具体如下:
基础信息由农户自行填写,产权估值信息由村委会评估小组客观评估后填写,派出所信息由所在乡镇扶贫服务站整理后直接录入电子模板,然后按照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各自的职责完成信息的导入工作。
(1)农户申请:下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申请书,由农户填写,提出采集申请。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权属信息(即三权信息)的复印件,私家车信息的复印件,参与社会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大型农机具信息的复印件等。
(3)产权估值:信息采集表中农户自建房估值、经营实体、创业信息、农机具、私家车等价值估值,由村委会组成评估小组客观公正进行估价。
(4)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职责:完成基础信息采集表中手工填写部分,由农户、采集人和复核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乡镇金融服务站审核。
(5)乡镇金融服务站职责:一是接受乡镇派出所等部门提供的黄赌毒信息,审核、整理后录入模板;二是收到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提交的信息采集表后,审核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将采集表录入模板。模版格式审查正确后,乡镇查询录入员导入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
(6)部门信息录入:金融办、扶贫办、公安局(车管所)、法院、农机局、房管中心、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部门均设置查询录入员。各部门将部门农村信用信息录入模版,审查格式正确后,查询录入员导入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实行一站式导入系统,市扶贫办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更新情况,及时提供信息数据导入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各部门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
(7)县(市)、区金融服务中心职责:一是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及时整改落实;二是定期开展信息采集进度通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三是牵头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网建设工作;四是做好查询、异议等服务工作;五是完成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8)信息变更与维护:农户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金融服务部审核,报乡镇金融服务站变更备案;各部门信息,每季度更新1次,由各部门操作员维护。
要求8月底以前完成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之后按照每月完成25%农户信息采集工作的进度,至年底前完成所有农户信息采集工作。
(三)开展农村信用评级工作(2017年8月-2017年10月)。
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对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指标和分值提出调整建议报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协调进行调整。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采集信用信息时进行标识,设置加分项,加分值由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提升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定信用户竞争力,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评定为信用户比率不低于普通农户,以解决向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瓶颈问题。
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对入库农户进行自动信用评分,根据得分确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完成农户的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张榜公示、异议反馈等方式,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根据《新乡市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组织完成对乡镇、行政村的信用评分和信用评价,评选出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并举行相应的授牌仪式,以强化信用示范作用。
(四)评级结果的应用(2017年8月开始)。
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为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是全市涉农信贷发放与管理、脱贫攻坚行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机构将查询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信贷审批流程,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系统信息监测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农户经营需求变化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等。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抓好保障。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干部专门负责农户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各乡镇政府对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落实指示,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抽调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采取跟踪督查、定向督查、定点督查、专项督查等综合手段,全面强化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及时整改落实。既要把握时间进度,保证质量和效率,又要坚持质量服从进度,严防赶急图快导致走形变样。建立和完善联系联络、信息报送、工作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协调联动、左右配合支持、各级合力推广的工作运行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广应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是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力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督查机制,扎实开展,确保各阶段、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规划,做好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整体安排与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做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做到分工负责、互动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三)建立档案,规定管理。首次采集的农户基础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四)注重安全,严格保密。为保证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安全,人行要与参与农户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要做好系统软硬件安全工作,杜绝农户信息泄露。农户信用信息录入系统后,人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实施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户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五)加强宣传,注重效果。要通过系统推广及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营造浓厚的农村信用创建氛围,促进农户信用意识不断提升,农村信用环境不断优化,农户贷款满足率不断提高,农村经济社会较快发展。
新乡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方案
(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农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定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要成立由县政府、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充要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新乡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河南省及新乡市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市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农业银行新乡分行、邮储银行新乡分行、农信社新乡市办公室,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考评工作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市扶贫办、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是否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是否将在贫困县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人员和费用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县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等基本情况;是否与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政府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发挥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由市扶贫办、人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评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评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考评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5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严肃考评纪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