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法规范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和合村并城村庄是指《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及合村并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22个城中村和52个合村并城村。
其中,根据各村庄区域位置、空间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细分为:
核心城中村或片区(4个):
孝义街道:孝南村道南片区、孝北村道南片区、二十里村;
杜甫路街道:里沟村。
一般城中村或片区(20个):
孝义街道:孝南村道北片区、孝北村道北片区、龙尾村、石灰务村、烈姜沟村、小沟村、南地村、桥上村、西沟村;
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高尚村、大黄冶村、新沟村;
杜甫路街道:黑石关村、外沟村、常庄村;
永安路街道:高山村、后泉沟村;
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南官庄村。
合村并城村庄(52个)
北山口镇:白河村、铁匠炉村、西头村、西河村、北湾村、底沟村、东风村;
康店镇:黑南村、黑北村、康南村、康北村、山头村、焦湾村、礼泉村、庄头村;
河洛镇:石关村、康沟村、庙门村、寺湾村、五龙村、蔡沟村、古桥村、水峪村、神南村、神北村、南河渡村;
站街镇:柏沟岭村、胡坡村、鲁村村、寺沟村、黑叶沟村、驻驾河村、柏茂村、岳岭村、王沟村、仓西村、贺尧村、老城村、集沟村、东站镇村、北瑶湾村、南瑶湾村、巴沟村、小黄冶村、山神庙村;
芝田镇:芝田村、官庄村、稍柴村、东沟村、北石村、益家窝村、寇家湾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安置标准,市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本办法所称安置面积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安置开发比控制在1:2.5以内。
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用地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用地面积之比。配套开发土地面积的确定,按照安置开发比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前期成本测算,初步确定配套开发土地面积,最终以市政府批复或会议纪要为准。
第五条 改造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六条 改造方针:统一政策、市场运作,政府主导、镇(街道)负责,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 改造原则: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开发建设市场化运作;整村(片区)拆迁,优先建设安置房。
旧村拆迁由所在镇(街道)或市政府指定认可的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拆迁施工现场综合整治和拆迁施工安全负总责。坚持“招大商”的原则,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拆迁安置融资,但不得直接参与前期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改造方法:编好一个整村(片区)改造规划,定好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算好一笔拆迁安置、土地开发资金账,建立一套工作落实推进机制。
第九条 改造模式:实行整村(片区)改造模式。即对城中村(合村并城村)有计划实施整村(片区)拆除改造。
第十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具体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指导管理工作。
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组织实施。
市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房管、发改、行政执法、人防、文物旅游、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环保、电业、通讯、劳动保障、教体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依据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各镇(街道)指导并会同村组织编制。实行片区改造的要在方案中明确片区具体范围。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土地现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时序、改造成本测算、安置用地和配套开发用地、规划主要数据和建筑规模等主要内容。改造方案应当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办法,拆迁安置房的位置、用地面积、用途、供地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户数、人口数,宅基地现状,具备分户条件的户数及名单,拆迁过渡,分配安置房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方案报批前,编制单位需取得以下相关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对改造地块的规划性质及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的确认;国土部门对改造地块的土地权属性质、现状地类、范围、面积及宅基地的确认;公安部门对安置人口数的确认证明;现有宅基地和具备分户条件的户数及名单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村庄或片区改造方案由各镇(街道)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其余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 镇(街道)负责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实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区域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确保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规划顺利实施。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土地依法按国有土地确认,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中村土地的地籍调查,市国土部门依法注销原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具体由各行政村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两种土地供应方式的安置房都应办理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