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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

2017年10月11日 15:02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房,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除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安置用地之外,其他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及其余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二条  安置用地和配套开发用地可以同步征收储备,同步规划设计,优先建设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征收或收购,可以进行连片开发或捆绑改造。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五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任选其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执行,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合法有效宅基地或人口为基数进行产权调换。拆迁面积超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或补缴。

企业拆迁按照巩政〔2014〕26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道路拆迁只安置住宅面积,商业和公建面积待整村改造时补齐。

第二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核心城中村采取一村一策的原则,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安置标准,但要确保在各自村庄(片区)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达到用地和资金平衡;一般城中村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每处合法有效宅基地置换安置面积240平方米住宅、10平方米公建和30平方米商业。

第二十八条  在合村并城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人安置面积35平方米住宅、3平方米公建。

第二十九条  在一般城中村和合村并城村庄中,具备分户条件的,每户可按成本价购买10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可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必要时可打破区域界限,实行集中安置。安置地点的选择及安置房户型的确定,应依据控规和安置区修规的要求,反复征求村民意见,最终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安置区建设方案。

第三十一条  拆迁与安置要同步进行,安置房应确保在改造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当发放搬迁补助费,涉及被拆迁人临时安置的,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镇(街道)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相关部门备案;拆迁后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拆迁前,应认真做好信访评估,消除不稳定因素,保证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各环节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应建立、完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门机构,依法负责房屋拆迁,组织群众过渡,监管安置房建设资金,组织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各项工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顺利进行,在制定年度城建计划时应优先安排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道路、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领取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如下: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改造方案批复文件(或市政府会议纪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实行项目负责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安置房建设应坚持公开透明,各镇(街道)可以组织引导村民群众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分配到位,分配情况及时报市城改办备案。对于建成安置房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的多余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道)要加强监管,不得对外销售,应上交市政府储备,用于其它拆迁安置。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安置房和社区公共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减半收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商品房和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建设时,享受安置房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涉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的土地按规定出让后,其收支全额列入基金预算。在支出预算安排顺序上,先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部分作为土地储备开发资金,专项用于上缴省级收入及提取各项基金等支出;其余75%部分作为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过渡安置、搬迁费及安置房建设、社区配套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由各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各镇(街道)监管使用,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必须拨付完毕。对拆迁补偿等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安排的支出,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管理,待土地出让后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专项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整改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集体财产行为及挪用、挤占、截留市政府补助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应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对方案未经批准或没有按照方案改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过程中,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建设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巩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巩政〔2012〕13号)废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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