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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瑞政办〔2017〕169号)

2017年10月10日 10:34来源:瑞安市政府点击量:0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瑞政办〔2017〕169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精神,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发〔2012〕192号)有关规定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瑞安市户籍基本医疗未参保人员基数核查及扩面工作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17〕3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以惠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继续完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继续稳定在98%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

二、明确参保对象,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瑞安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外);

2.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技校)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儿童及学生;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

4.与我市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但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

5.2018年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500名新居民(除在我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幼儿及学生外)。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10元/人·年。其中,个人自筹280元/人·年,财政补助630元/人·年。欠发达地区个人自筹260元/人·年,财政补助650元/人·年。个人缴费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12月25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本市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户籍所在村(居)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至所居住的村(居)参保。

三、明确待遇标准,严格控制费用增长

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调整完善《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在确保病有所医,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如下:

(一)明确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6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

1.起付线-10000(含)元:市外医院50%、市内三级医院6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

2.10000-30000(含)元:市外医院55%、市内三级医院70%、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5%、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5%;

3.30000元以上:市外医院60%、市内三级医院7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8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

4.住院医疗省内就医一律不需要转诊备案,待遇参照市外就医比例结算。省外就医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对有办理转诊手续并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基础上下降15%予以结算;对无办理转诊手续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基础上下降25%予以结算。

5.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医保参保对象实行备案承诺制,按《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经办规程》执行,报销待遇按省外转诊待遇享受。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制,一年内安置备案的,不得取消。安置期间,在安置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转诊政策执行。次年续保对象政策延续,若居住地点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大疾病增加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二种疾病,市内、外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四)0-18岁居民住院待遇同普通成人住院待遇。

(五)取消“国家基本药物和浙江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其他药品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中草药报销增加20%”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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