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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瑞政办〔2017〕169号)(二)

2017年10月10日 10:34 来源:瑞安市政府

(六)调整2014年前“糖尿病”特殊病种的认定标准及待遇,只将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列入特殊病病种,待遇同住院。

(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普通门诊报销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元(即最高可报限额200元);一级、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卫生服务站)年度最高限额1500元/人,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一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就诊的,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及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设起付标准100元(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40%。参保人员的门诊就诊实行当场刷卡实时结算报销,事后无效。

(八)住院、特殊病门诊费用要实时刷卡,费用发生时间截止到当年度12月31日,报销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次年度3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在两个参保年度之间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年度内住院天数所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手工结报。

四、加强医保监管,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一)完善定点机构管理。根据瑞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内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加大对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协议。

(二)完善智能监管平台。认真落实温州市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医保系统监管功能,梳理业务规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向上集中、共享资源、高效节约”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智能监管平台。

(三)完善医保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医保监管制度,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提醒、事中警示、事后分析处理的全过程实行智能化、精确化监管,规范诊疗,控费控药,实现源头防范,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精心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缴费工作。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组织发动辖区居民参保工作,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参保缴费资金复核与参保资金及时上缴财政非税基金专户等工作,同时要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的收件、初审、报送等工作。

(二)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筹资录入工作结束前,户籍中小学生及幼儿参保率达到98%以上,并根据参保情况对工作中的有关学校或个人予以奖惩。

(三)市农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移民办负责核实并提供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前录入上述人员。

附件:2018年各乡镇(街道)参保任务分配表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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