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补贴指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资金补贴。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申请、发放、拨付、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财政补贴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补贴对象为南海区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经济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简称“经联社”)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
本细则的财政补贴范围为《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
各补贴对象须按照区国土部门开展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基础调查和年度更新工作要求,做好地块举证及信息反馈。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按年度进行更新,以每年区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财政补贴标准和预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标准
(一)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亩·年(含省补贴资金 15 元/亩·年),其中 700 元/亩·年补贴至经济社(土地所有权单位);100 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联社如属混合社区或并入城乡社区,该财政补贴应发放至该经联社。如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则 800 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 400 元/亩·年,补贴至一般农用地所有权单位的经济社或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三)财政补贴对象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亩·年,一般农用地财政财政补贴标准为 400 元/亩·年。
第五条 财政补贴预算
财政补贴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编列当年部门预算,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年终由区财政局收回;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国土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
第三章 财政补贴申请时间、条件和审查内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补贴对象,可申请财政补贴:
(一)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上一年度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第七条 审查内容
(一)审查补贴对象是否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上年度涉及国土资源部违法监察图斑的经济社、经联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财政补贴对象构成违法用地清单。违法用地清单分为整改类、立案查处类两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日常巡查结果发现存在遗漏、错漏违法用地的,申请列入补充违法违规用地清单。
对于涉及违法用地清单的单位,根据整治验收结果提交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财政补贴审查与扣减标准如下:
1.整改类违法图斑。违法事实经拆除且完成复耕复绿,通过验收后,符合财政补贴申请条件,予以发放财政补贴。
2.立案查处类违法图斑。原则上不予发放财政补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需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书面上报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逐宗明确原因进行举证:
(1)违法用地所在土地的权属经济社或经联社积极配合行政查处和处罚工作,涉及罚款的违法当事人已经缴交罚款;
(2)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确有特殊原因造成违法用地。
上述情形经区违法违规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可将相应违法用地不纳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范围,或者根据研究决定扣减部分财政补贴资金。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该经济社或经联社不予发放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1)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在上一年度被省、市或区挂牌督办 2 次及以上的;
(2)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未通过整治验收的违法基本农田总面积达到 5 亩以上、或者违法耕地总面积达到 10 亩以上、或者其他违法用地达到 20 亩以上的。
(二)审查补贴对象是否按规定使用上一年度财政补贴。
1.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经联社需要使用财政补贴的,必须经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同意,否则视为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并在下年度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
2.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截留、挪用经济社财政补贴的,取消经联社相应财政补贴,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审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参照上述两点执行。
第八条 申请时间
财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3 月、10 月份在全区统一开展,当年申请上年度的财政补贴。3 月初由区国土部门通报违法用地清单。
(一)不涉及违法用地清单的财政补贴对象列入第一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自清单公布之日起的 30 天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至区国土部门;
(二)涉及违法用地清单但已整改完毕的财政补贴对象,由区国土部门于 10 月份公布,列入第二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在土地违法举证审核通过后的 15 天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至区国土部门;
(三)如遇特殊情况,村集体、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批复。
第四章 财政补贴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发放流程
(一)对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联社、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填报有关材料后送所属地镇(街道)国土所。
(二)镇级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财政局完成收集材料、初审、复审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国土部门。
(三)区级会审:由区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区城乡统筹办完成区级会审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条 对象申请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联社、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填报材料,以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申请财政补贴,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镇(街道)国土所。申请资料如下:
(一)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 1);
(二)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 2);
(三)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附件 3);
(四)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 4);
(五)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 5);
(六)收支预算表(附件 10)。
第十一条 镇级审核
(一)镇(街道)国土所收集相关单位的申请材料,组织镇 (街道)城乡统筹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其中国土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分布和保护情况;城乡统筹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农业生产情况以及上年度财政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申请工作。初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所组织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须对《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 6),形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情况报告(附件 7),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上述材料(附件 6、7)须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报送至区国土部门。
第十二条 区级会审
由区国土部门收集各镇国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区城乡统筹办,根据各补贴对象上年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情况、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根据会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将财政补贴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局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再由镇(街道)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村(居)委会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为每年 6 月和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