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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

2017年09月29日 10:51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第五章 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的使用范围

财政补贴须按如下规定的顺序使用:

(一)农村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等);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三)基本农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鱼塘整治、基本农田集约经营等),村容村貌改善,民生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维护;

(四)日常支出和股份分配支出。

如前一用途不需使用财政补贴,须经土地所有权单位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经济社由成员大会,经联社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方可顺延下一顺序用途使用,并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财政补贴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的使用程序

相关单位需使用财政补贴的,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一村多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所有权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审批。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8);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村(居)委会审批时须召集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成员开会讨论,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如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村(居)书记、主任双签审批(如村支部书记、主任交叉任职同一人的,必须由村支部书记、分管财经的干部双签审批);如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居)委会须将上述申请审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送给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国土所、财政局备案。

(二)“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或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向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申请时,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9);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在审批时,视其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并加具意见;如不符合规定的,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使用财政补贴时,参照“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执行。

(四)使用村级提留财政补贴申请流程补贴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基本农田财政补贴,可用于村级日常运作支出,主要包括村级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参照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支出正常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账务核算及公开

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须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具体列入“专项应付款—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科目核算,专科目核算,专款专用。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每笔补贴资金时,须将相关开支发票联同基本农田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表、《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 8,9)一同入账。

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须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于每月 20 日前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

(一)区级监管机构:区成立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国土部门、区城乡统筹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部门。

(二)镇级监管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参照区进行相应配置,并将成立后的小组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上报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办公室。

(三)村级监管机构:村(居)委会须相应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分管国土、财经、农业的干部,村(居)资产办主任等组成。

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工作职责

(一)区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2.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区拨付资金到位情况;

(2)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情况以及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至书面整改通知书,并责成纠正。

4.区国土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申请、发放工作,城乡统筹办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的具体使用,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及时拨付财政补贴,监管资金去向。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定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对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和监督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财政补贴对象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

4.定期对各村集体、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联社、国用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上报区审核和监督小组。

5.做好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国土部门。

6.做好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工作。

(三)村委会或居委会资金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订本村(居)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一村多社的村(居)委对下辖经济社财政补贴使用进行审批,一村一社的村(居)委由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

3.加强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保护。

4.检查和监督下辖经济社财政补贴使用情况。

5.对下辖经济社在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况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报送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

6.做好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7.做好本村财政补贴申报、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财政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财务监督管理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区审核和监督小组审查,区财监办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一)一村多社的经济社和一村一社的经联社年初须制定财政补贴的预算,并向村(居)委会报送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年终须向村(居)委会报送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和效果报告、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 4)、《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 5);村(居)委会汇总后,分别报送镇(街道)国土所、财政局、城乡统筹局。

(二)村(居)委会每年终须做好财政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并填报《南海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得分表》(附件 11);统计本村(居)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参照上述经济社工作模式执行,资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督促各财政补贴对象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内容,填写附件 4、5、11,并统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形成相关书面报告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送区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南府办〔2009〕122 号)、《南海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耕耕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南农部〔2010〕20 号)、《关于建立佛山市南海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0〕147 号)同时废止。附件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2)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基本情况申报表;

(3)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

(4)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

(5)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6)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

(7)镇(街道)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补贴资金工作情况报告;

(8)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所有权属经联社单位填报)

(9)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所有权属经联社或实行“一村一社”核算单位填报);

(10)收支预算表;

(11)南海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资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得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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