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1)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流转。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公开市场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信息共享、网络互通、覆盖全省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公益性服务,规范各类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负责)
(2)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创新林业经营组织形式,重点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鼓励有经营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人员,利用承包或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领办或组建林业合作社,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增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可承担林业项目名录,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优先安排财政补贴;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包括造林整地、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具购置补贴。
大力发展品牌林业,鼓励具有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特色林业产品或产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鼓励经营主体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加速商标品牌推广。
完善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制度,引导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3)培育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引导以村(组)为单位,利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资产以及有流转意愿农户的林地经营权等成立林地股份合作社,通过自主经营、项目推介、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分散林地集中开发利用,增加村(组)集体收入。探索建立农户林地入股价格评估制度,按照林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实施乡村风景林示范村建设,鼓励利用农民集体森林资源,发展生态休闲、绿色养老等产业,增加集体经济成员生态福祉。鼓励整合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采取入股或者参股产业化龙头企业、村村合作、村企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