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5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59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4.7033公顷,其中耕地0.922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13组,黄桥村1、12组,濮更郎2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2、10组,秦埂村22组,唐家村5组,姚祥村1、2、4、6、14、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5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0.2808公顷,其中耕地0.2808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组0.3581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组0.0206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2组0.0499公顷,其中耕地0.0007公顷;
(五)相城区黄桥街道濮更郎2组0.3309公顷;
(六)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2区1.0863公顷;
(七)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0.2252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组0.0258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0组0.4738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0.1955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0.0425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组1.5668公顷,其中耕地0.0877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2组6.8158公顷,其中耕地0.3948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0.0104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0.1150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4组0.6655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0.3140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1261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1.0519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10组0.2261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5组0.038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0.6838公顷,其中耕地0.158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6.0743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8.629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13组,黄桥村1、12组,濮更郎2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2、10组,秦埂村22组,唐家村5组,姚祥村1、2、4、6、14、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5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国土资源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68768、65790356、65434959。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