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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4号

2017年09月29日 09:09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312国道苏州西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46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5.2765公顷,其中耕地36.009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312国道苏州西段改扩建工程(相城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19组,金龙村(金坞)4~6组,金龙村(龙安)7组,三埂村矫埂4、7、9、15、17组,罗埂2、3、5、6、7、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9~32组,生田村8~10组,张庄村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9组,聚金村聚金1、2、9组,沈桥村6~8组,沈桥村蚬山2~4组;望亭镇新埂村1、2、3、4、12、13组,新埂村(华兴)4、5、6、8、9、10、12、15组;元和街道莫阳村3、4组,秦埂村22、23组,朱巷村1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组0.1665公顷;

(二)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0组1.3196公顷,其中耕地0.4096公顷;

(三)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1组0.6048公顷,其中耕地0.5557公顷;

(四)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2组0.9651公顷,其中耕地0.6166公顷;

(五)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3组0.0150公顷,其中耕地0.0144公顷;

(六)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4组0.0009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5组2.1756公顷,其中耕地0.6633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6组1.2382公顷,其中耕地0.9282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7组1.1625公顷,其中耕地0.3022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8组2.4461公顷,其中耕地1.6692公顷;

(十一)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9组1.1967公顷,其中耕地0.0761公顷;

(十二)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4组8.8801公顷,其中耕地4.3472公顷;

(十三)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5组1.1846公顷,其中耕地0.6296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6组1.2261公顷,其中耕地0.9572公顷;

(十五)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龙安)7组0.2352公顷,其中耕地0.1982公顷;

(十六)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4组0.7305公顷,其中耕地0.2991公顷;

(十七)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7组1.3235公顷,其中耕地1.1889公顷;

(十八)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9组1.9475公顷,其中耕地1.5968公顷;

(十九)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15组0.9330公顷,其中耕地0.7344公顷;

(二十)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17组0.1911公顷,其中耕地0.189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2组2.7376公顷,其中耕地2.5280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3组0.0851公顷,其中耕地0.069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5组0.2271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6组0.5255公顷,其中耕地0.4438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7组1.2314公顷,其中耕地1.0767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10组4.1991公顷,其中耕地0.6338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9组0.4831公顷,其中耕地0.1390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0组0.3933公顷,其中耕地0.0306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1组0.7699公顷;

(三十)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2组4.7967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8组0.5665公顷,其中耕地0.5639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9组1.8493公顷,其中耕地0.3195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10组9.3558公顷,其中耕地1.1209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9组1.1045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组0.0346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7组1.3919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8组0.1883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9组4.2176公顷,其中耕地0.0089公顷;

(三十九)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1组0.3925公顷;

(四十)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2组0.1226公顷,其中耕地0.1001公顷;

(四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9组0.9650公顷,其中耕地0.1658公顷;

(四十二)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6组3.1392公顷,其中耕地2.6866公顷;

(四十三)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7组0.9550公顷,其中耕地0.6820公顷;

(四十四)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8组2.3583公顷,其中耕地1.4637公顷;

(四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2组0.1783公顷,其中耕地0.1732公顷;

(四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3组0.0175公顷,其中耕地0.0136公顷;

(四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4组0.3098公顷,其中耕地0.1761公顷;

(四十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组0.7338公顷,其中耕地0.6686公顷;

(四十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2组0.9282公顷,其中耕地0.6020公顷;

(五十)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3组0.7450公顷,其中耕地0.7262公顷;

(五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4组0.5674公顷,其中耕地0.1799公顷;

(五十二)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2组1.0727公顷,其中耕地0.7041公顷;

(五十三)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3组0.2679公顷,其中耕地0.2447公顷;

(五十四)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4组1.1713公顷,其中耕地1.0859公顷;

(五十五)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5组0.0370公顷,其中耕地0.0193公顷;

(五十六)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6组1.9947公顷,其中耕地1.6128公顷;

(五十七)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8组0.2899公顷,其中耕地0.1631公顷;

(五十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组0.6760公顷,其中耕地0.3848公顷;

(五十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0组0.4520公顷,其中耕地0.1948公顷;

(六十)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2组0.5191公顷,其中耕地0.4553公顷;

(六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5组9.9945公顷,其中耕地0.3074公顷;

(六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3组10.0885公顷;

(六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4组0.5078公顷;

(六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0.1915公顷;

(六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3组13.3609公顷,其中耕地0.8146公顷;

(六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19组1.1402公顷,其中耕地0.073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78.387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33.4265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3.4626 18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19组,金龙村(金坞)4~6组,金龙村(龙安)7组,三埂村矫埂4、7、9、15、17组,罗埂2、3、5、6、7、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9~32组,生田村8~10组,张庄村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9组,聚金村聚金1、2、9组,沈桥村6~8组,沈桥村蚬山2~4组;望亭镇新埂村1、2、3、4、12、13组,新埂村(华兴)4、5、6、8、9、10、12、15组;元和街道莫阳村3、4组,秦埂村22、23组,朱巷村19组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7007、65468768、65434959、65383867、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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