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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17〕62号)的通知

2017年09月27日 08:59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7〕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坚持“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团市委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办理全市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因地制宜推进工作落实。

第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学生就餐;定期对学生及家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粮食管理机构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

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学校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供销机构负责加强食品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纳入实施范围。

鼓励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学校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模式、供餐内容和供餐食谱。

全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到2017年底全面实行学校食堂供餐。

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能保障全体学生供餐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二条 鼓励县区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配送内容及运营模式。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应当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建设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按照“明厨亮灶”的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的原则,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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