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聚焦三农

关于《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商政办发〔2017〕62号)的通知(二)

2017年09月27日 08:59 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并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工作人员,落实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与价格、食堂管理与服务质量评议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应将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储存做到分类、分架,安全管理。

(三)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应当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冷藏)或60℃以上(热藏)。

(六)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教育部门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学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学校应逐级制定食品安全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二十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计、教育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学校做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七条 县区应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第二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资金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你可能感兴趣

最新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电话
    免费获取合作资料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美国优质土地都在这里

    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