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石狮管理部获悉,根据泉州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要求,从2018年起,石狮市行政区划内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大病患者最高可报销40万元。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根据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医保补助不低于45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规定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补缴费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月底。补缺补漏扫尾阶段:2018年2月底至3月10日。保障年度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对象包括: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我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大病患者最高可报销40万元
《通知》指出,2018年起,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缴费方式上,城乡户籍居民、持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居民等,由村(居)委会负责征收城乡医保基金,每10日统计一次参保人数及筹资金额,并按原渠道及时上缴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组织,通过易班网办理参保和缴费工作。其他参保对象,按原渠道办理参保和缴费等工作。
一体化后,城乡居民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可以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看普通门诊报销。符合大病保障的患者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大病患者可享受基本医保15万元加大病医保25万元,最高可报销40万元。
此外,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含参保对象外出时在泉州市域外急诊住院)的,按统筹区内可报销额度的80%进行报销。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保障原则。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合理筹资原则。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对特殊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包括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给予重点补助。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三)市级统筹原则。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四)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五)本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六)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七)持有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八)在泉州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三、资金筹集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1.参保对象缴费;
2.各级财政补助;
3.基金的利息收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水平的25%,筹资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发布。
(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特困人员及孤儿。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2.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30%由参保人缴纳,其余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3.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全额补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经卫计部门确认后,该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
5.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补助对象的认定,参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十二)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市级对县级的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第二档: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第三档:石狮市、晋江市,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其余部分的补助资金和因错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政府补助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承担。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从个人账户划转资金为其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四、参保办理和缴费
(十四)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每年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登记、保费收缴归集等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档案,要实现数据共享、即时比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十五)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及要求:
1.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登记和缴费,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2.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相关资料,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医疗保险费缴至指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和缴费。其中,新生的年度个人缴费按4个月计算,并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学校向所属县(市、区)医保管理部统一办理参保。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省教育厅学生服务平台开展工作。
4.每年参保缴费前一个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进行汇总造册,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5.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6.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重复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回。
7.非从业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
9.县级人民政府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费用结合当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核拨。
(十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0日(大中专、技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受理1次。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利用网络支付、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多种形式,简化居民参保手续,拓宽居民续保缴费途径。
(十七)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在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或未就业的,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医保待遇及基金支付
(十八)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
(十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里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