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17〕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南至宗汉街道办事处大院北围墙,西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北至周塘西村耕地,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平面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56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搬迁期限为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ix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南至宗汉街道办事处大院北围墙,西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北至周塘西村耕地,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6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5户,房屋建筑面积约0.15万平方米,非住宅4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0.84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15〕49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4月1日,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多层成套住宅,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20年,内部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700元/平方米。预测本项目中单家独院(落地房)住宅,砖混二等结构,房屋朝向坐北朝南,房屋总层数3层,房龄20年,内部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50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5%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4)购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选购房屋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5)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补助=(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系数取值标准
备注:1.本表所列年限以上数包括本数,以下数不包括本数。2.按上述标准补助的金额如低于被征收住宅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则按商业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进行补助。
②对1990年4月1日后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非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给予一定的经营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业为320元/平方米;办公和其他非住宅为280元/平方米。
③实施该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住宅房票安置补偿方案(不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可同时实行部分货币安置。
(1)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全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房补偿价格、车位(车库)补偿价格、杂物间补偿价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补偿价格、一次性经济损失、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费等。
(2)购房补贴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至12个月),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凭本人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回执联等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房票价值25%的购房补贴。新购住宅购房发票计税价格小于房票金额的,按计税价格计算购房补贴;大于房票金额的,按房票金额计算。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大于购房发票计税价格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5%。
(3)房票安置房源
房票安置房源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杭州湾新区除外)的已公开征集房源、政府房票房源、二手房住宅。商品房房源由市房屋征管办通过不定期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对象为商品房现房、准现房(指主体结构已结顶且在6个月内可交付),允许房源提供单位同时对外销售房票安置房源;政府存量房源由房屋产权单位直接提供。房源信息动态调整发布在慈溪房屋征管网上(cxzs.nbzs.org.cn),具体房源以实际可供销售为准,实际成交价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二手房住宅由房票使用人自行选购。
(4)房票操作程序
①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明确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金额。
②领取房票。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在约定时间内凭房票确认单向征收部门领取房票。房屋征收部门凭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协议出具房票(存根联、消费联、回执联)。一套被征收房屋只能开具一张房票,但单家独院房屋可开具二张以上房票。房票使用人凭房票消费联领取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补偿金额。
③购房。房票使用人用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资金购买房票房源,其中购买政府房票房源须凭房票使用人身份证、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回执联等相关资料。买卖双方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填写房票回执联相关内容。在房票使用截止日期前,房票使用人须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
④房票结算。房票使用人凭相关资料领取购房补贴。若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使用截止时间前完成一手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或二手房权证转移登记手续的,仅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5)房票使用约定
①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领取房票的,自愿放弃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价值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5%。被征收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并享有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②超过房票载明截止时间未使用房票购房的,未使用房票作废,已领取的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补偿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5%。被征收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货币补偿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再享有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③因被征收人原因不领取房票货币结算款的,该金额可在房票使用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划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待被征收人领取,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④被征收人领取房票未购房而发生房票遗失、损毁等情况的不予补发,待超过载明使用期限后按未使用房票程序处理;已使用房票购房而遗失、损毁房票回执联的,凭房票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售卖方出具的购房证明等资料领取补贴。
⑤房票仅限房票使用人本人购房使用,不得自行买卖、赠与、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