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7)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住宅用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8)临时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费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先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在领取房票购房补贴时再按房票金额的实际使用额度所分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9)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2.住宅非房票安置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非房票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如所提供非房票安置房源不足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调配。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①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现房:曙光家园32套(桂花苑6套,玉兰苑9套,竹苑17套),星光家园65套(一期5套,二期60套);新潮塘家苑的新潮塘南苑20#楼、24#楼、25#楼、26#楼共271套,套型建筑面积约90、120、140、150、160平方米。上述安置房源供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共同使用,本项目产权调换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具体房源和分房方案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②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间点为2017年4月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曙光家园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260元/平方米,星光家园(一期)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140元/平方米,星光家园(二期)多层住宅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250元/平方米,星光家园(二期)高层住宅预评估比准价格为6840元/平方米,新潮塘家苑的新潮塘南苑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49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最终评估比准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住房困难补助或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金额,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根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上述被征收人、承租人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上述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以下称住房困难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②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8%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面积补助不支付房款。
④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可增加面积。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可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产权调换面积,其中增加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产权调换增加面积按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实施征收时,按被征收人意愿,该部分产权调换增加面积可增也可不增加。
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上靠面积。对被征收人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结算。
⑥附属设施结算补助。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配套的杂物间、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⑦差价结算。本项目产权调换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应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住宅用房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过渡期限、临时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过渡期间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费补偿,其中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5)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办理。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其中产权调换商业房源位于世纪花园和东兴苑,产权调换工业土地位于宗汉街道二塘工业园区,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土地)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4月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三等甲级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3米,房龄20年,进深12米,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北二环商业(马家路东西两侧)14200元/平方米;马家路商业(宗兴路以南)11700元/平方米;马家路商业(宗兴路以北)9000元/平方米;区域内其他商业用房90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8%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湾新区除外)房屋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5%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3)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商业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共29处现房,房屋建筑面积约0.11万平方米。其中世纪花园19处,房屋建筑面积约0.08平方米,东兴苑(一期)10处,房屋建筑面积约0.03万平方米。产权调换工业土地位于宗汉街道二塘工业园区。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4月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本项目中东兴苑(一期)底层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600元/平方米,世纪花园底层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600元/平方米。本项目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土地的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6.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八、奖励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否则,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
十、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搬迁期限为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十一、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二)被征收人、承租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承租人。
(三)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