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税务、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将管理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各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企共建等有两方以上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产权及收益按项目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比例划分。
第二章 准入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0元。
(三)申请对象为: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务工人员。
第七条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是指在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户籍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的稳定职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该劳动(聘用)合同在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文山市农业转移人口须在城区内租住房屋。
第十一条 在城区内租住房屋的务工人员是指非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在文山市城市范围内务工的人员,包括文山市所辖乡镇户籍人员和非文山市户籍人员。
文山市所辖乡镇户籍人员须在文山城区内租房居住。
非文山市户籍人员须在文山城区内租房居住,且有居住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二)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在人均10万元以上或家庭总计2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四)家庭自用代步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工商营业登记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六)银行存款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七)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一般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一般应以户主为申请人(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但所有家庭成员均需满足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属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户口挂靠在非父母、配偶、子女户籍3年以上,但在文山市城市范围内租住房屋的个人,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属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户口随父母、子女户籍,但其父母、子女在城区内的房屋不能供其居住,经社区调查提供相应证明,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厂矿企业职工,在园区内公租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为确保房屋不空置,对收入、房产可不设置门槛,但是超过准入条件的,应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二)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
(三)租借房屋所属社区入户调查表。
(五)房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
(六)非文山市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租房协议、残疾证、低保领取证明等。
第十八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缴税等情况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及办结期限:
申请人根据其家庭情况将应提供的材料备齐后,到市住房管理中心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之后进入审批程序。
民政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低保领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公安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居住证进行核实,以及对车辆登记及车辆价格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登记情况、注册资本进行调查,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住房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登记进行调查,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章认可,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应在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轮候期为5年。轮候期间,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 非城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乡镇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由其内部职工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即可,相应单位应将申请名单、分配入住名单报住房保障部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组织抽签或摇号配租。住房保障部门在配租成功后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或摇号配租;两次抽签或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本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在单位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地公布。在各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人数超过4人的,可申请增加配租1套住房。申请对象家庭人员变动,可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