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北京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12月5日在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了《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3日,为期30日。在此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151份。现将被征收人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主要意见
经归纳整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意见:
1、对货币补偿未明确评估基准价格有疑问。
2、对安置房规划公示情况、安置标准、安置房性质等不满意。
3、未明确交房标准。
4、提出增加外迁安置房源的建议。
5、对各项奖励提出意见,认为提前搬迁奖、工程配合奖等奖励标准低,设置不合理。
6、对无证房屋不予补偿不满意。
7、未明确说明预签约比例。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结合征收政策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废止,替换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
2、新增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
3、明确回迁房屋情况:本次征收回迁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房标准为“全装修”。
4、取消35㎡一居室户型。
5、设立签约生效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每户一次性奖励35万元。
6、新增住房困难补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确因家庭居住困难,可向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异地安置房源。申请条件及安置标准见《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居住困难家庭异地安置细则》。
7、新增规定:被征收人以家庭(包括被征收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
8、新增规定: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信息须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无法办理网签、转移登记等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9、新增规定:对于本项目中出现特殊困难情形的,由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议解决。
三、公布确定的《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七条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确定的《方案》及细则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居住困难家庭异地安置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并结合丰台区蒲黄榆一里、四里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相结合。
第二条 征收四至范围
一、蒲黄榆一里四至范围:东至蒲黄榆路,南至蒲黄榆一巷,西至北京特殊教育学院,北至丰台区职高学校。
二、蒲黄榆四里四至范围:东至蒲黄榆四里路12、13、19号楼,南至蒲黄榆四巷一号楼,西至小马路与东城区交界,北至蒲黄榆小学。
第三条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蒲黄榆一里、四里危改项目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
第六条 非住宅房屋
依据本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第七条 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将进行原址回迁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回迁房屋情况
本次征收回迁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房标准为“全装修”。
2、回迁房屋安置面积
结合本项目规划条件及户型设计等因素,适当改善居住条件,
3、回迁房屋与原房屋面积差额结算
(1)面积差额结算
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额。回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9000元结算。
(2)房屋重置成新价(含装修、设备及附属物)
原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补偿结果待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