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政办[2017]21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6日
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划分范围(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外的(新罗区城市低保对象除外),除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还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新罗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含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60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
5、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未拥有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
6、单身人员须年满40周岁(新罗区城市低保对象除外)。
(二)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外的,应在新罗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新罗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6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申请人应持有新罗区居住证,并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
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只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新罗区缴纳养老保险。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044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53132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未拥有机动车辆;
6、单身人员须年满20周岁。
(三)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户籍在划分范围外的,应在新罗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新罗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4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申请人应持有新罗区居住证,并在新罗区工作或居住。
驻岩部队干部、士官不受户籍和缴纳养老保险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712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86136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家庭仅限于拥有一辆机动车辆,机动车排量在1.6升(含)以下且引擎不带涡轮增压;
6、单身人员须年满20周岁。
上述(一)至(三)款在新罗区累计缴满养老保险15年的申请人,均不受稳定职业和签订合同限制;申请家庭成员中含有不同代系结构的家庭,该家庭申请人也须满足相应的户籍或养老保险条件。
(四)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须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2〕178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在满足本条(一)至(四)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还应同时满足相关要求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不含)前转让自有房产未满1年的,原自有房产面积应未超过规定住房准入标准,且应计入控制标准面积。
2、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或发生过分家析产、赠与转让行为的,原自有房产面积应未超过规定住房准入标准,且应计入控制标准面积;租住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或单位的公房,应作出退房承诺。
3、因离异房产归属配偶方的,在申请之日时离异时间已满2年。
4、因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致贫等情况须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可视同为无房户依照收入情况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5、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但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30平方米;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未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未超过30平方米。
6、自有房产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C级或D级又无能力改建的,可视同为无房户,但应作出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承诺。
上述内容中相关标准遇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五条 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行登陆“龙岩住房保障网”(https://www.lyzfbzw.com),通过“龙岩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所需的保障性住房种类进行日常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审批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到户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审批流程
保障性住房配置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房配租配售审批流程图(附件二),根据市政府龙政办〔2016〕115号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责,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龙岩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批,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环节程序标准化、流程统一化、监察信息化和服务透明化。效能监察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审核,导致超时预警又不及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问责。
第七条 轮候序号产生
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网上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作为轮候序号产生的依据,并以此建立轮候名册,轮候序号结果在“龙岩住房保障网”公布。
第八条 轮候家庭管理
轮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市房改办根据轮候时间、轮候家庭基本情况变化,提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轮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发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通知书。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市房改办申报。
第九条 分配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轮候序号先后组织轮候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配租配售书面通知。原则上每季度公布选房名单和安排选房一次,并视情调整。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现场选房等配租配售工作。选房工作公开进行。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及军烈属称号获得者、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和实施分类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后,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优先安排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