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住房保障标准及配租配售标准
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房源户型、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如下:
保障对象标准(平方米)单身2人至4人5人及5人以上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住房保障标准20平方米人均15平方米
配租标准一房型 (铁山保障房可选50㎡以下二房房源) 二房型(超面积控制在25㎡以内)三房型(超面积控制在25㎡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住房保障标准40平方米70平方米
配售标准不限
限价商品住房对象住房保障标准50平方米90平方米
配售标准不限
自有房产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按其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因重大疾病等情况需照顾、监护的单身人员,以及年满70周岁的单身人员可参照2人户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二房型房源。
第十一条 实行租金、售价差别化管理
物价部门会同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
物价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家庭支付能力、财政承受水平以及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保障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持租赁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租赁发票等材料提出申请,相关申请受理、审核、准入程序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程序执行,并与现行的龙岩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未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按人均可享受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予以保障,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元,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以进入轮候的下一个月起算。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参照分类保障的做法和要求,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的申请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特困人员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改变保障方式的处理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存量较大的情况下,以实物配租为主进行保障;当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存量较小或无房源可供配租时,申请家庭(含轮候家庭和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住中小户型住房后,再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当有房源退出时,租赁补贴家庭改实物配租的,经向市房改办申请批准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安排选房。
当无经济适用住房可供配售时,轮候家庭经相关部门复核后可直接转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因工作地点较远等原因造成不便的已入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拟改变保障方式领取租赁补贴的,须主动提出退租申请并提交相关租赁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准予发放租赁补贴,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变更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以批准的下一个月起算。
第十四条 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租)房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轮候序号作废,不再保留选房资格,需重新提出申请:
1、已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2、已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的。
(二)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下批次选房资格,并按轮候序号安排在下批次选房对象之后:
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认购协议书的。
累计两次放弃选房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销售单位应及时将每批次购房者名单报市房改办备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根据市房改办发放的《准购证》办理权属登记,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有限产权”和土地性质。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承诺在丧失保障资格时主动及时退房,并须提供担保人进行履约担保。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签订购(租)房合同后,原租住的公房应及时腾退。
第十六条 信息弄虚作假家庭的处理
在审核、公示过程中或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后发现申请家庭因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该类家庭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保障家庭交易行为的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家庭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之前,不得拥有其他房产(车位、车库除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拥有其他房产,拟拥有其他房产的,应退出承租的住房。已纳入保障家庭的子女,在交房之日起保障满3年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申请退出保障名单,解除交易限制,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取得、回购、解除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及解除房产交易行为限制通知后,方能办理保障家庭拥有其他房产的合同网上备案等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完善保障家庭复核审查机制
建立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每3年为周期的复核审查机制。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配租家庭居住状况核查,并将保障家庭变化情况提供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提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审查并予以认定。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房源调换管理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已配租单身人员申请调换二房型房源,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增加人口申请调换相应房源的,须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可以在本小区内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给予调换;由于各种原因减少人口,超出配租标准的,应在本小区内视房源情况服从调换相应房源。承租户双方自愿互换房源的,经双方提出书面互换房源申请,经审批后视房源情况予以安排调房。各小区承租户自愿调换至铁山保障房的,须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安排调房;当铁山保障房入住率达90%时,则停止审批调换。
第二十条 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确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时,应明确中标企业除了履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职责外,还有义务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况的监管工作,包括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闲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报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单位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理
(一)对骗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三个月以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转让和自行装修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住房。
(二)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其限期按原购买价格退回房屋。
存在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该类家庭不得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买卖业务。违规代理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网签资格。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回购:
(一)购房人出国定居的;
(二)购房人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购房办理公积金、商业贷款等住房贷款,因购房人(借款人)不归还逾期贷款被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强制执行的。
回购价格为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保障性住房契税税票开具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或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开始计算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五年的,购房人须按照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格差价(以下简称“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按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的差价的70%缴纳。
面向特定群体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当购房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确因工作变动离开龙岩、或拟购买他处住房的,经批准可按照购房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的差价的10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提前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应缴纳的差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处理
(一)经复核审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市房改办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签订合同的部门应解除租赁合同。
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继续租住原住房;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并予以清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收回其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又拥有其他房产且超过规定住房准入标准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原租赁合同。若拥有的其他房产尚未交付使用有过渡周转需求的,须签订履约担保租赁合同,限期在其拥有的其他房产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承租房屋,其继续承租期间的租金标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按原租金标准收取;其他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收取。在规定时间内仍不退出的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外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依法收回其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因各种原因(购买、继承、受赠、分家析产、征迁等)拥有其他房产(车位、车库除外)且超过规定住房准入标准的,参照省政府闽政〔2011〕88号文件关于健全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购房人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按退出之日的差价的100%缴纳。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继承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承租人)及其配偶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主动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报对房屋进行处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已纳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可依法继承该房屋的财产权。当时未纳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购买未满5年的,须按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的差价的10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提前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购买满5年后,可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已纳入申请的家庭成员,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该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 回购资金及土地收益价款管理
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从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购房人超过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所缴纳的价款(扣除成本价)以及取得完全产权须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龙政办〔2015〕257号文件同时作废,之前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一: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划分范围
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等五个街道行政辖区
曹溪街道的龙钢社区、天马社区、坪尾村、西洋村、水塘村、下寮村、曹溪村、石粉村、月山村、浮蔡村、东山村、董邦村、王庄村、坑头村、崎獭村、马坑村
西陂街道的华龙社区、龙腾社区、西湖社区、南石村、紫阳村、赤坑村、硿口村、黄竹坑村、园田塘村、张白土村、小洋村、大洋村、石桥村、排头村、西山村、条围村、陈陂村
铁山街道的富溪村、林邦村、平林村、隔口村、外洋村、洋美村、溪西村、洋头村
东肖街道的东华社区、洋潭村、曲潭村、黄邦村、溪连村、连圣村、菜园村、邦山村、湖洋寨村、隔顶村、盂头村、榴坑村、联邦村、龙泉村、邓厝村、后田村、东堀村、肖坑村
龙门街道的龙潭村、考塘村、湖一村、湖二村、龙门村、朝前村、赤水村、连坑村、内坂村、郭墘村、湖坑村、赖坑村、洋畲村、五星村
江山镇的山塘村、铜砵村、村美村
红坊镇的下洋村、田心村、上洋村、进贝村、紫安村、龙溪邦村、东埔村、南阳村、东阳村、倒流水村 、北洋村、平洋村、坎洋村、中联村、龙星村、赤坑村、岭背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