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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丽雅嘉园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方案

2017年08月10日 09:46来源:南海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点击量:0

即日起至8月31日,佛山市首个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出租的项目——南海区桂城丽雅嘉园320套房源开始接受申请按照政府指导价,积分对象最高租金为每月22元/平方米,而南海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最低租金每月仅需2元/平方米!本次项目还是南海首个公租房积分入住试点项目,即使您是非佛山市户籍,只要在桂城工作,一样可被纳入积分对象!

公租房——摄图

南海区丽雅嘉园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项目的配租管理方案。另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本项目同时作为我区首个公租房积分入住试点项目。

一、运营单位

南海区丽雅嘉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益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禾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二、房源概况

项目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二路60号,为1栋套间型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3355.20㎡(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共320套住房。

三、保障对象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公租房——摄图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四、积分对象

(一)佛山市内非南海区户籍(包括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顺德区)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住房困难人员及其家庭。

(二)在桂城街道工作的非佛山市户籍新市民及其家庭。

以上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并审核通过的积分保障对象纳入“积分入住”范畴,在房源配租时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配租。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群体。

五、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桂城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提供居住证明);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桂城街道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桂城街道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②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③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桂城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桂城街道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六、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6.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7.计划生育证明。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4.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非南海区户籍提供)。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3.学历证明、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5.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非南海区户籍提供)。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6.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7.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七、审核程序

(一)各村居(社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南海区行政审批系统,对积分保障对象提交的计分材料进行初步计分(如有),并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具有社区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和积分计分结果进行复审,并自复审之日起在佛山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办人发函到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材料和积分计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出具终审意见。审核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并将申请人资料在区住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和积分排名提交给镇(街道)保障办,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由镇(街道)保障办提交给益禾公司按照配租顺序分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书面通知并由镇(街道)保障办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原因并在镇(街道)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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