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6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旧城改造工作进程,完善拆迁安置补偿体系,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和《仙居县旧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仙居县旧城改造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偿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是根据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直接给予货币结付,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的补偿方式;“房票”安置补偿,是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后,持征收人出具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即“房票”,在征收人确定的商品房房源范围内购买房屋,由征收人按“房票”价值予以结付的补偿方式。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行使征收人的职责,领导全县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由县征迁办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律规定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征收部门职责,指导、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市场化安置补偿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协助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市场化安置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票”安置
第五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有权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择的,视为放弃“房票”安置方式且不得再次选择此方式。
第六条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票”安置补偿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腾退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屋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该证明文件载明主体、价值金额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后,可申请以本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为主体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非以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并经过公证。
被征收人为村居集体的,可由村居集体进行分配后,由村居集体统一申请以村居成员为主体开具“房票”。
第九条“房票”金额由房票安置补偿款和房票安置奖励两部分构成。
房票安置补偿款: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进行结算。房票安置补偿款=安置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其他补偿费。安置面积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的总安置面积(包括增加面积和奖励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项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为该项目安置房建造基本造价,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计算;其他补偿费根据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评估、签订协议、搬迁腾空和结算完毕的货币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