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支付。
“房票”安置奖励:对选择“房票”安置并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票安置补偿款的18%作为奖励。
第十条建立“房票”安置楼盘目录库(以下简称:楼盘库),列入楼盘库的应是现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2年内交付的期房,并综合考虑商品房开发企业资质、近年开发量以及企业信用档案情况等因素确定。楼盘库由县建设规划局(征迁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县政府决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房票”安置楼盘的结算价格遵循市场原则,以各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县建设规划局网站上公示的一房一价为标准,商品房开发企业需向县建设规划局提交责任承诺书,一年内开发商不得变相抬高房源销售价格或捂盘,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按户一次性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选择房票安置的书面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街道核准,双方确定房票安置补偿款,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腾房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被征收人凭《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在确定的楼盘库中购置住宅房屋。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持“房票”与开发商结算,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金额与开发商结付相应款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的结算办法
1.商品房成交金额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2.房票金额高于商品房价款的,余额在房票总金额15%以内部分可按余额进行贴现。被征收人凭《商品房购买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下同)和房票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房票金额余额。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1.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凭被征收人提供的《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开具的销售发票,每季一次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结算完毕时,征收实施单位收回《仙居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证明》。
2.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30%;小区建筑物全部结顶后,支付60%;房屋交付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后,支付10%。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市场化安置补偿款的90%;一年后,再支付10%。
第十四条“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套现、转让、赠与、质押,只允许到楼盘库内购买一手住宅商品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确定的房源中自行选房、购房。“房票”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房票”作废。如再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期限为30个月。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按规定缴税。
第十六条选择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