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以上出发点都是很好的,是村庄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而众所周知,凡是涉及公共事务的事情,须由政府出面,否则难于办成。问题在于,政府是否有权在“空心房”房主不自愿的前提下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应该是判断“空心房”是否该拆的法理基础。
二
事实上,农村住房,实际包含“建筑物”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筑物”是农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得“侵犯”,则政府应给予合适的补偿。另一方面,宅基地又是公有财产。只要是农村居民,均可享受“一户一宅”的政策待遇,农民获得宅基地,无须出钱购买,而是无偿免费获得。
可见,“宅基地”实质是国家对农村居民的一种福利安排。既然是福利待遇,追求的公正和平等,而不是多占为赢。
“空心房”该不该拆,主要看房主是“一户一宅”,还是“一户多宅”。若符合“一户一宅”,既使房子再老再旧,房主也有权可以不拆,因为这是作农村居民的一项权利和该享有的一项福利。但若是“一户多宅”,则该拆!但应适当补偿被拆“空心房”建筑成本。因为此时,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收回“多给”的属于“公产”的宅基地,但破坏了宅基地上作为建筑物的“私产”。
三
如果允许一户二宅,甚至一户多宅,则意味着“福利”的不平等!如此久矣,相互攀比效仿,则农村用地将无规划和秩序可言,若将来又涉及拆迁补偿,更会埋下冲突和不公的种子!
实际上,政府在合理补偿“一户多宅”类空心房建筑成本前提下的“拆房”行为,正是村民合理利用土地,避免“公地悲剧”,建设美丽村庄,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让一户多宅的空心房腾出多占的土地,也是对其他一户一宅“本份”邻居的公平维护。
如果政府放任村民“一户多宅”,对农村土地不作任何规划和用途管制,则必然会出现“公地悲剧”!如若如此,人们或许又会批评政府的不作为了。
四
有人质疑:为什么毛泽东,孙中山,朱德等名人的故居就不是“空心房”,我们要去缅怀一下,而普通老百姓的老房子就成了要拆的“空心房”呢?
对此,我的理解是:对于某些具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建筑质量较好,有较大保留价值的“一户多宅”的老房子,可由政府向原所有人“购卖”的方式让渡给政府,再由当地政府当作“准文物”,加以管理和修缮,使之成为当地的“公共品”。
上文中最提到的毛泽东等名人故居,实际上也早已不是什么私有财产了,经过政府的修缮、改建和开发,已经属于典型的公共品,供各地游客参观。
尾声
农村“一户多宅”的危旧“空心房”,本身并不值钱,但为什么村民们还要“誓死”保护它呢?为什么还会引起那么多“吃瓜”群众的高度关注呢?
我想或许,一个埋藏在人人内心深处,一个没有说出来的“盘算”是——如何在未来可能的城市规划拆迁时,多分一杯羹呢?因为地球人都知道,“要致富,就当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