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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宿州关于对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2017年06月06日 09:03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点击量:0

关于对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根据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范围内房屋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棚户区-摄图网

一、征收目的

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坪路,南至浍水路,西至司法巷,北至杜十门巷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安排,区政府拟对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16号地一期(城南小学扩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东坪路,南至浍水路,西至司法巷,北至杜十门巷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2017年5月29日至2017年6月27日。

第二时段: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17日。

第三时段: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27日。

六、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九、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5.未经企业安置或同意,职工擅自改变企业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业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货币化安置。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

①按照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价,结合认定面积计算票额给予补偿。

②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85%。

③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票面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

④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超过90日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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