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地点
1.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现场公示的安置地点进行安置。
现房:磬云安置小区、宋园小区、拂晓2号安置区
期房:磬云南路安置区、汴水苑安置区
2.选择房票安置的,自房票开出之日起90日内在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设置的棚户区改造房源超市提供的商品房房源中换购安置,逾期将在指定的地点安置。
十、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24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用。
2.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一、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旧料回购补助,逾期不再补助。
(二)产权调换安置奖励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0%;若被征收人在拂晓2号安置区选房的,则奖励认定面积的20%。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3%;若被征收人在拂晓2号安置区选房的,则奖励认定面积的6%。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认定面积的1%;若被征收人在拂晓2号安置区选房的,则奖励认定面积的2%。
(三)货币补偿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面积的110%计算票额;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面积的103%计算票额;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面积的101%计算票额。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房票、补偿补助或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十二、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4.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工商、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三、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征收房屋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局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